法律刑法

什麼是罪犯? 刑事訴訟的類型。 刑事訴訟的任務

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組織形式。 他有很多是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功能。 其中最重要的是社會保障,國家和各種攻擊,這對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脅的國家的每一個公民。

至於該功能有效地執行,這取決於一個有效的法律制度,它提供了對暴行的刑事或行政責任的存在。

什麼是刑事審判

影響任何措施不能被犯罪分子自動應用。 他們只實現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它允許你設置的事件發生後,有資格並作出有理有據的和合法的執法行為權的所有情況是可能的。 只有公共部門可以開展此類活動。 它承擔著刑事程序的名稱。 通常它被稱為如下:刑事訴訟。

翻譯,這意味著概念“所犯罪行的審判。” 在此基礎上,它可以定義:犯罪過程 - 是一個合法的方式,其目的是確保通過其應用到刑事面對刑事法律的實施進行國家機構的活動。 所有適用的措施必須在刑法予以闡明。

刑事訴訟的任務

主要目標,其可用於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1. 要堅持誰參加訴訟的人的權利和利益。 所有利益相關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並能夠實現它們。 這不僅適用於被告和被告。 的侵犯人權行為不能被任何訴訟是合理的。
  2. 你怎麼能快速,徹底解決了罪。 可以認為,當清楚地確立這一罪行的所有事件和參與者不僅解決了。 打開速度,確保處罰,其目的是提供不僅對肇事者也是對社會的其他教育影響的確定性。 犯罪也可以考慮在定罪後披露將成為無效。
  3. 肇事者的身份。 這應處理那名刑事訴訟機構。 他們不僅在尋找罪犯,還要建立任何的愧疚。
  4. 正確使用法律對犯罪者受到懲罰無辜的人不會受到影響。 這是可能的,只有在刑事案件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嚴格。 如果發現任何違反使用法律文書,此事可以返回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並對其作出決定 - 取消。

刑事訴訟的跡象

刑事訴訟只能被稱為是與犯罪有關開展活動。 它的特點是以下特點:

  • 調查和刑事案件分辨率的活動。
  • 所有操作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進行。
  • 刑事過程 - 這是只能由授權人員或機構進行的一項活動。
  • 所有活動都在剛性和嚴格的秩序,這是由法律規定進行。
  • 所有的任務,只有在合法利益和公民權利來解決。

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 - 不同的概念。 這個過程是與會各方的活動,和正確的 - 法律的身體,這是為了規範這種行為。

種類

俄羅斯刑事管轄權的歷史發展始於基輔羅斯,當第一紀念碑的權利 - “俄羅斯的真相”。 如果我們談論世界的歷史,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刑事訴訟。

在這個過程中,類型指的表徵訴訟秩序,保護個人權利的程度,以及技術所收到的信息的收集,核查和評價的最重要的條件的組合。

特定類型的訴訟的存在由於一些假設,如經濟,政治,社會,宗教等。 在一種工藝是經國家發展的特點的影響。

現在刑法已被接受分配下列類型的程序:

  1. 有罪。 目前,這一物種幾乎不會發生,如果只是它的一些元素。 這是奴隸社會和封建國家的特點,例如,古羅馬,基輔羅斯。 當時有公共當局在訴訟中的被動參與。 在家裡的受害者有收集證據,並找到罪證。
  2. 調查。 它的到來稍晚,和最廣泛使用的羅馬帝國和西班牙王國。 在俄羅斯,刑事官司亞歷山大二世的改革前典型。 被告幾乎完全剝奪他的防守的所有權利,他有時不知道他被指控。
  3. 對抗性。 它指的是現代化的生產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以及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這個過程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
  4. 混合。 正義的現代形式,這是典型的與大陸法系國家。 它可以被看作是一個有爭議的方法和調查過程。 這樣的程序在俄國革命前為主。 在這種類型的程序的特徵在於,競爭力的元件的優勢。 在現代的俄羅斯,建立正是這種類型的訴訟。

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由下面一前一後和是密切相關的幾個階段。 它們的特徵可在於一些主要特點:

  1. 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目標和在此基礎上生產在刑事審判中進行。 主要任務 - 合法性和有效性決定的遵守。
  2. 在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參與者和訴訟的主要機構,例如,當有一個審前程序中,在犯罪過程中檢察官被賦予他的權力,並在他的法院大廳訴訟階段已提交檢察官。
  3. 活動的順序。
  4. 所有程序活動的日期。
  5. 操作和關係。
  6. 決定和文件,例如,起草起訴書,並將其轉移到檢察官。

刑事訴訟程序中有階段,可分為兩大類:

  1. 正常的。
  2. 例外的。

第一組包括以下步驟:

  • 刑事訴訟的啟動。
  • 初步調查。
  • 在會議之前的籌備階段。
  • 開庭。
  • 開展上訴,如果有的話,將被提起。
  • 判決生效。

獨家階段包括:

  • 上訴。
  • 監管當局。
  • 的情況下與新形勢下的連接重新打開。

預審階段

第一階段 - 餐飲業。 接受調查機關投訴的員工或犯罪報告的核查。 這個階段是最短的,它通常是時間約為3天。 在某些情況下,這一期限可以延長。

其結果是,對是否決定 提起刑事訴訟。 在這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少數人的。

在此之後,經初步調查,這是兩種形式進行 - 初步調查和詢問。 首先是通常執行當犯罪 它繼續有危害社會的罪行。

該調查是在一個非常簡單的刑事案件進行。 期間的初步調查需要約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這個期限可以延長。 在這個階段,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告知案件的所有情況的所有細節,提供關於誰可以證明他們的注意力證人的資料。

由於所有的行動和事件的結果準備起訴書。

審訊

這個階段開始的準備 試驗。 其主要任務是為法院的會議做準備。 在這個階段,法官獨立或預先閉合聽證會上探討刑事訴訟的細微差別。 如果認為有理由的,聘請的聽證會。 如果有刑事訴訟的問題,法官可在不審判的目的的情況下發回作進一步調查。

在所有積極參與這一進程的各方參與的聽證會。 例如,律師有權傳喚證人的權利。

審判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核心部分。 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 預備動作。
  2. 司法調查。 在刑事訴訟行為的受害者,並告訴所有的犯罪事實。 被告還必須講出來,並提供證詞的權利。
  3. 訴狀。 它開始於一個事實,即在有利於刑事訴訟與起訴和上訴法院檢察官渲染特殊的懲罰。 在他之後,這個詞指責後衛。
  4. 被告的話。 在被告的這一部分必須有硬道理道歉承認或不認罪的權利。
  5. 宣判。 它可以是無罪釋放或無罪。 在某些情況下,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應在刑事訴訟的終止決定。

審判可能會持續不定的時間量,在一些複雜的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幾年。

訴訟與公正

如果我們談論的刑事訴訟的本質,它絕對應該在關係到正義,這是實現司法的途徑之一考慮。 這是指法院的活動,研究並採取法律糾紛,必須在法律範圍內嚴格執行動作。

只有法院能在俄羅斯做正義。 司法權行使的各種形式:

  • 憲法訴訟。
  • 民用。
  • 管理。
  • 刑法。

事實證明,刑事司法過程的一種形式。 但是,不應只歸咎於司法機關。 這裡的球場是真正的主力,但不是進行刑事程序的唯一實體。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如下刑事司法程序有關:

  • 如果我們談論的任務和法律規制的主體,正義比刑事訴訟更廣泛。
  • 當涉及到的主題,在這個問題上遜色法律程序不僅涉及法院,但法官也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檢察官和其他官員的正義。

正當程序原則

任何刑事訴訟立足其上的某些原則的工作:

  1. 合法性。 法庭上,並在精密製造等臟器都需要遵循刑法的規定。 任何違反不准並帶來責任,依法成立。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涉及的人的權利的行為,必須受到尊重。
  2. 人身不可侵犯。 每個公民都來自與他的隱私的非法干擾保護的權利。 這不僅是非法侵入私人所有權,而且通信和電話交談如此。 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既可以獨立,與律師的協助下進行。 在這個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都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權利。
  3. 公示原則。 直接在刑法也沒有規定,但它是審判的基礎之一。 公共利益在創建的情況表示,這表明任何罪行應該受到懲罰。
  4. 尊重個人的榮譽和尊嚴。 在憲法規定的原則主要規定,因此,應該嚴格遵守。 在審訊過程中是不可接受的用暴力手段確立的犯罪的事實。
  5. 在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和自由的保護。
  6. 執行司法只能 告上法庭。 司法系統 憲法確定,其他這樣的實例中的形成是不允許的。
  7. 在法庭上使用的原則語言。 該試驗應該參與它的公民的母語進行。
  8. 無罪推定原則。 雖然人類的罪惡在法庭上證明,它不能被稱為有罪並適用死刑。 這是不是人和,導致過程的身體,和客觀的立場,從中可以得出的主要結論的個人意見:一個無辜的人不能受到審判和起訴; 不應舉行被告任何公民,應該的基礎上,在由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
  9. 法院,陪審團和法官獨立的獨立性原則。 司法 是不同的類型狀態權限,其執行僅受憲法之一。 儘管他們的活動的立法和行政機構由司法機關不同,他們是在沒有失敗相互接觸。 法院可以解決行政機關存在的不足,開展憲法控制,監測公共當局的決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這些原則得到嚴格遵守,可以肯定的是,犯罪就會迎刃而解誠實的方法,所有的有罪必然遭受公正的懲罰。

證據和證明過程

這兩個概念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但不同的性質。 證據包括由法律手段獲得的任何數據。 考慮到這些,當局在進行調查組,有一個犯罪與否。 並且還設置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責程度。

證據在刑事審判 - 這是國家和政府官員的活動,目的是在證據來證明一切都為審判的公正和公平地解決重要情況的收集,核實和評估。

證據過程通常由幾個部分組成:

  • 提名的版本。
  • 收集信息。
  • 檢查證明。
  • 證據的評價。
  • 有效的結論。

證明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幾乎所有階段進行。 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在法庭上不作為不爭的事實。 它們不能作為收費的依據。

證據可以視質量和分類 的信息來源。 如果我們相對於指責考慮他們,他們是:

  • 指責。
  • 開脫。

比較所獲得的電力信息可以區分:

  • 初步證據。
  • 衍生物。

相對於犯罪事實:

  • 直。
  • 間接。

形成的跡象的機制可能是:

  • 皇馬。
  • 個人。

在司法鑑證刑事訴訟中經常被任命的做法。 研究者,誰是刑事案件有權任命專業知識的權利,但這種義務不具有的。 有很多情況下,當研究者將不得不任命一名法醫檢驗:

  1. 如果有證據證實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
  2. 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懷疑理智的證據。
  3. 事實上,如果有上了年紀的參與者,當這些數據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4. 如果有必要建立死因的專業知識是必需的。
  5. 如果您想了解已經造成健康危害的程度。

在訴訟中民事行為

在刑事訴訟中,被視為平民,並從法律的要求。 一種用於這是犯罪過程中造成的道德或財產損害請求賠償,檢察官可以申請。

當原告方的索賠,這是從國家免稅。 證明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以合法的方式進行。

在任何時候起訴在刑事訴訟案件從開始到庭審結束。 這表明它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在任何時候,一個如權利要求可以省略,在這種情況下應用 - 失敗 - 在試驗方案被輸入,以及生產它被終止。

對於任何要求,應決定:

  1. 當決定對被定罪,法院,考慮到基地證明和索賠的大小,它可以完全或部分滿足。
  2. 如果確保民事訴訟沒有在預審階段不採取措施,法院有權決定自己收養的裁決權。

值得注意的是,該索賠的被迫放棄不被接受。

刑事訴訟的來源

僅基於下列法律在其活動的任何程序:

  1. RF憲法。
  2. 刑事訴訟法。
  3. 刑事訴訟法。
  4. 聯邦法“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5. 法“關於俄羅斯聯邦檢察院。”
  6. FZ“論法官的地位”。
  7. 法“關於執行和搜索活動。”

只有依靠法律,它是公平的調查一宗刑事案件,並作出裁決,並無罪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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