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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在結束後產生 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 提供的工作和付出,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性-通過社會和勞動關係,根據該員工的承諾履行工作職能的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
勞動關係的內容 - 雙方權利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以及建立國家的法律。
僱傭關係的跡象:
1.員工親自參與工業活動和用人單位不能工作委託給他人。 雇主,又沒有權利代替另一名僱員。
2.僱員執行在合同或特殊的位置指定的某些。
3.在履行工作職能,員工必須遵守既定的內部勞動規則的組織。
4.勞動關係是賠償性質,員工的薪酬由工資支付製成。
5.各締約方可在任何時候終止關係。
其外觀的基礎-締結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 - 的僱員和雇主。 首先是具有勞動力pravodeesposobnostyu 自然人 (即,在工作場所的權利和責任,並通過自己的行動實現它們的能力),這是在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第二個可能是自然人和法人。
勞動關係的主體可以是:
- 工人 - 公民,包括外國的;
- 用人單位 - 各機關,團體,企業,公司等。
- 勞工團體;
- 員工委員會以及其它民選機構授權的員工;
- sotspartnery代表雇主協會,工會和聯邦,地區,部門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代表;
- 執法部門 - 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法庭;
- 雇主 - 在你的幫助已經通過僱員的公民或社會團體。
根據該法律關係主體在勞動領域意味著執行某種工作,按照學歷,職業或職位。
區分類型的僱傭關係:
- 與提供就業和就業與特定雇主的連接所產生的;
- 雇主和僱員之間;
- 之間 的勞動力 以及其與雇主代表;
- 社會法律的夥伴關係來維持,並在部門協定,領土,聯邦,地區和專業水平簽訂集體協議;
- 勞動關係 ,提高技能,職業培訓或再培訓;
- 控制和遵守勞動保護和勞動法的規定的監督;
- 工會以及自己參與決定的工作條件,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工作的立法程序的工作人員;
- 勞動關係的集體和個人的爭端解決程序;
- 用於對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還有其他分類。 因此,勞動關係分為:基本,相關和保安。 勞資糾紛,強制性社會保險責任 - 將在工作,第二個關於就業,工會,培訓等,以及其他連接第一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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