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道德

人權歐洲法院決定:用人單位可以讀取個人的工作人員職位

歐洲人權法院(ECHR)引起的截然不同的打擊員工的隱私。 所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的領導者必須訪問的直接下屬,在工作時間內發送個人消息的權利。

任何員工對應於同事或其他個人,歐洲企業內部建立能夠被你的老闆或其他人在他的要求被讀取。 在這種情況下,也無所謂什麼程序或通過賬戶將被發來的短信。 領導人將能夠查看聊天室的任何個人信息。 關於本報衛。

被害人訴訟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決定是響亮的一個羅馬尼亞工程師。 公民,他的名字 - 波格丹伯爾布列斯庫,成立了針對他的老闆很敵視。 工程師提起訴訟歐洲人權法院,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的情況上。 由於受害人稱,他於2007年在工作的私人公司。 雇主非法獲得訪問個人信息伯爾布列斯庫,然後簡單地解僱員工。 原告說,他被他的老闆這樣的專業的行為冒犯了。 據伯爾布列斯庫,他有充分的信心,而他,反過來,是沒有道理的頭部。

工程師堅信,這樣的雇主對待下屬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侵犯了通信保密的公民權利。 他希望法院將同意他的意見。 順便說一句,早伯爾布列斯庫收到羅馬尼亞法庭內他的要求了否定的答复。

它沒有被拿下

可悲的是,受害者沒有得到期望的結果。 歐洲人權法院拒絕了他的要求沒有與收費,這帶來了文件達成一致。 此外,法院認定有罪伯爾布列斯庫的。 作為一個行政機構,他說,工程師打破了規則,由公司建立,頭不得不檢查工作場所部下的活動的權利。

歐洲人權公約

這一決定是由法院本週呈現,更精確地說,在週二。 它作用於已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的所有國家。 雖然,例如,在英國,一項新的法律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英國,法官必須考慮到歐洲人權法院的各項決定,而不是毫無疑問地服從他們。

上面提到的歐洲公約被批准超過半個世紀前 - 9月3日,1953年的文件,除其他事項外,保證了人民的意見,生命安全的自由權。 然而,該公約沒有在工作時間內提到有關該公司的員工的生活中的事物。 根據第八條,一個人可以在他們的私人生活完全改變,但有家庭,住宅和其他個人價值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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