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保障人權和自由:法治和它的症狀

國家不能沒有法律存在。 這些概念是相互關聯的,沒有其他人可以不存在。 法律狀態 和它的標誌-它是從十九世紀初的理論權限的最喜歡的主題。 這一概念的第一個法律分析是由羅伯特·馮·分子回在1838年給出的。 正是這種書生推出的概念,學術界。 考慮 法律什麼樣的狀態 和它在我們這個時代的標誌,並按照現代科學。

這是什麼?

法律狀態 - 它就是這樣的權力,這是在其整個組織和活動受法律的約束。 同時它有一個明確的目的。 這是為了確保其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一般來說,法治和它的症狀是權力的憲法特性。

這是什麼?

由 理由法治 如下:

  • 承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
  • 分權;
  • neprekoslovnoe法治。

現在看他們每個人。 法治的第一個跡象是公認的,以及尊重和普遍的權利,自由和保護 人的利益 和公民,並與它自己的最高價值和優先級。 協助這些事實作為提供機制保證上述特權和司法獨立,以及司法和其他立法修正的一些原則的規定執行。 接下來的功能涉及的統治,即分配的一個事實的三個分支的區別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一起。 這種劃分成相等,相互合作,相對彼此獨立和約束分支的旨在提供的利益必要的平衡。 它使基本上為固體和團結的力量。 這種劃分被稱為水平。 最後,最後的接觸在整個系統 - 法治。 它所提供的? 首先,該憲法成立的所有的無一例外國家機關的職責,以及官員無條件的事實憲法和其他規範性法案的範圍內嚴格行事。 其次,事實上,憲法的有關立法的其他規範至上應該得到保證。 第三,事實上,該國是在立法層面是固定的國際公認的原則,優先國家法規。 法治和它的功能感興趣,因為它是這樣的設備電源是唯一正確的。 這樣的狀態是完美的,它完全你需要去爭取。 這樣的國家真正由人民的意志存在,對他來說,因此,既是在本質上完全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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