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保險

保險法:人的概念的民事責任保險從事專業活動

在分析 當前的問題 商法在現階段,需要注意的是現代經濟的立法特點是缺點,例如碎裂,碎裂,不一致,法律空白的存在。

保險作為針對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對於經濟立法作為一個整體,並特別立法保險法律行為的成員聯邦法律。

現代保險立法的系統的特點是概念和定義,聲明和非特異性碎片。 今天,幾乎沒有單件立法提供了統一的 法律規定 在保險業,這適用於完全和俄羅斯聯邦法上保險。

在這篇文章中筆者只考慮保險的國家立法的一個狹窄的區域 - 保險法 - 個人(CDF),其進行專業活動民事責任保險。 分析的主題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定義,包含在保險法和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應用。 這類保險是不是民權一個完全新的現象。 這條路由立法者提出的某些活動。 特別是,上述活動,其中在執行中的保險法規定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 這些措施包括:海關代理人的活動,審計活動,公證員,房地產活動。

但是,仍然沒有確定保險的順序沒有特點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主體結構沒有統一的開發理念。 特別是有民事責任的定義沒有確定 保險標的的保險, 沒有公開保險事故的概念。

立法的幾點思考允許具體化的問題:第一個 - 缺乏調節這種類型的單個法律行為; 第二 - 在執行專業職責立法層面CDF人缺乏定義的。

我們面前的問題有一種保險細節的。 換句話說,儘管投保人的保護,這是他們的資金為代價,民防部隊的主要目的主張誰遭受損失的第三方的保護。

因此,相對於保險這個領域,你可以制定一個定義: 民事責任 執行專業職務的人-是應用到它的措施,並在發生故障的情況下,制裁(額外收費)達成一項(不正確的實現)的結果,旨在供第三方:國家組織,個人。

從理論上說,保險的做法並沒有得到解決的課題組成問題 的保險合同 這種類型。 受益人在這種法律關係的認識受影響的人(法律和物理的),其側訂立的協議。 結果適用於法律規定表明,俄羅斯立法者可能意味著某些類型的職業活動的公民執行相關的安全功能。 然而,國際經驗表明,立法不能被視為違反法律的人作為專門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CDF的形式保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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