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刑法第212條:招牌,懲罰

當時,騷亂承擔全國驚人的地步。 在這方面,有人收緊了此類活動的責任。 在藝術所規定的處罰。 刑法212。

犯罪事實

普通的症狀是在第一部分中給出。 責任,建立了質量障礙伴有:

  1. 大屠殺。
  2. 暴力。
  3. 財產的破壞。
  4. 縱火。
  5. 使用有毒,易爆等設備和物品,創造給他人帶來危險。
  6. 提供耐使用武器的機關。

刑法第212條規定在受到這種行為的組織或參與編制的情況下實施制裁。 從監獄8至15歲犯的面孔。

符合條件的成分

在藝術。 刑法212小時。2建立參與上述活動中的第一部分的責任。 有罪面臨3-8年的監禁。 誰呼籲對平民和騷亂的暴力主題,在第一部分中說,以及參與其中,負責:

  1. 自由的限制。
  2. 監禁。
  3. 懲教工作。

任何懲罰的持續時間 - 長達2年。

特例

刑法第212條還規定了懲罰一個人學習的是明明知道目前正在籌備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的活動的組織或參與此類行為的通道。 這一點,尤其是獲取知識,技能和能力在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1. 心理和身體準備。
  2. 為學習使用武器,爆炸物等手段和對象冒充他人,組織騷亂的方式威脅的規則。

對於這樣的行為設定,可判處5至10年的懲罰。 此外有罪可以歸咎於高達50萬的罰款。擦。 或量等於收入/工資3年。

備註

刑法第212條允許從那些負責在第4款行為的豁免,如果他們已通知暫停/培訓結業的當局。 該處罰不能適用於在揭露違法有助於執法部門實體,確定誰已培訓等個人,以及為研究對象,組織和資助它。 從事件規定的責任免除協助建立培訓設置的這些人。 這一點適用,如果沒有人的犯罪行為的某些功能的行為。

刑法規範編號212:評論

安裝在第一部分體徵,是非法活動的組織。 特別是,它指的是規劃和準備,以及人群管理。 在第二部分的部分行為的目的 - 的載於第一部分動作的直接佣金。 沒有他們的執行騷亂人群的存在本身,它不能被視為犯罪行為。 如果犯下暴力行為發生,包括謀殺的過程中,有人身傷害的故意造成 加重情節, 犯罪行為在相關規則一起考慮。

劃界行為

刑法作為進一步加重情節第212條建立呼叫犯非法行為。 這些措施包括,建立之中在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動機和對公民使用暴力。 這種行動必須從組織區分開來。 申訴應被視為傳單,煽動性和挑釁的喊聲,其他形式的在人群中的影響力的分佈。 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動作似乎並不人類行為管理的一般性質。 他們不作為的信號來引導動盪的開始。

公共危險

騷亂被視作違反安全和秩序。 犯了大量的人(人群)。 在這種情況下,經常有交通的阻塞,私有,公共和國家財產的破壞。 他們也可進行該會對市民構成真正的威脅攻擊等動作。 施暴者經常有執法的武裝抵抗。 其結果可能會暫停管理結構和部門的活動。

另外

疾病可以通過大屠殺,暴力,使用武器,爆炸物和爆炸裝置陪同。 通常在這樣的事件的過程中被組織縱火。 由於這些步驟的結果,也有車輛,建築物的行政和住宅用途火災。 在暴亂中的暴力行為既可以是精神和身體。 屠殺是一個中斷或財產,車輛,建築物,通信手段破壞。 他們往往伴隨著欺凌,過來人,殺人,搶劫等暴力。

主觀部分

提交質量障礙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存在。 這意味著,無論是組織者和參與者直接,那些誰打電話不服從當局的要求,暴力,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其後果的危險性,並希望它們的發生。 對於歸咎於犯罪自然人承擔任何責任可追究,其年齡為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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