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在民事和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
一個在理論和俄羅斯法律在實踐中的最困難的問題是這樣定義的“證明的主題。” 困難在於事實,那就是說明它是什麼法律定義。 只有文章的程序法,指出法庭決定了與案件有關,並在什麼情況下 - 沒有。
應用實踐
如果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概念是什麼做法始終是發展的,這往往去所有一般立法的路徑。 證據項包含內容的一面,這是該法院被引導源。 首先,它是管理的相關關係的實質性規則。 此外,一個重要的作用是行動和回報的原因。 有了這些設計,並得出結論:如何確定什麼是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調查。
據了解,該工藝的特點決定了民事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在刑事案件中證明對象始終是相同的,不存在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情況。 有不同的組合物,其掉出這個規則的。 但在其核心一直被證明是相同的。 首先,它涉及刑事事件。 這包括地點,方式,不法行為的時間,有可能是其他情況。 進一步明確了葡萄酒和犯罪動機。 為了區分處罰,你必須收集有關誰犯了人的身份信息 的行為, 以及其他情況可能與此有關。 它建立損壞的程度是重要的。 此外,調查機關確定的條件,並可能已經對特定犯罪的貢獻的原因。
在這裡有自己的具體情況。 不同於 刑法, 證據的民事主體始終是不同的。 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並且由於不同類別案件的特殊性。 識別核心和要安裝非核心(選配)的事實。 由於沒有第一或他們的錯誤應用的需要了一句取消。 例如, 精神損害 被指控,這是必要的,是有它的理由,這是在法律中列出。 至於其他的事實,研究者和實踐者,雙方爭執,他們是否屬於舉證的主題。 畢竟,事實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獨自承擔的程度訴訟。 這種觀點似乎是最合適的。 此外,有必要談論程序的事實和核實的重要性,沒有它不構成決定性的證據的主題。 通常,測試位置允許確定的特定事件,行為或文檔的有效性。 因此,基於形成這個最終的解決方案,這是在法院的推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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