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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本身 - 是什麼呢?

直接審判原則確定的考慮,法院民事案件材料的感知機制。 按照一審法院的責任的情況下,證據的直接檢查的民事訴訟法。

的即時性原則定義

所以,讓我們定義的術語“司法即時性。” 什麼是建立所需的試驗和知情決策的事實和信息的真實性取證活動的基本原則,它在羅馬法的時間變得清晰。 它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法院立足決定,只在考慮證據基於 法院的過程中 會,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最終裁決的有效性。
  • 調查此案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接受來自直接來源的信息。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應立即考慮所有可獲得的證據:從訴訟當事方,證人證詞,考試數據的證詞,審查材料和熟悉的書面證據。 這樣的條件提供的直接 審判 ,並且是作出正確決策的基礎。
  • 當分析的各方使用司法即時所需的過程證據的情況下。 這是什麼意思在實踐中? 這意味著,法院必須盡可能充分地對某些事件的直接影響鑑定的初步證據聽證會得出這樣的證人的信息,被害人和被告人,評估數據的審訊,通過調查和防禦收集到的信息。

在使用原始證據的緊迫性原則的要求並不意味著派生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可以忽略不計。 衍生證據可以補充或反駁原。

原則的例外

不要忘記,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情況是事實信息的法院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直接感知。

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的司法原則,擁有一批在議事民法規定的例外。

例如,在聽證會上有充分理由的證人或參與此案的人員缺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發出 法庭命令 在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地方他們的檢查。

證人在居住的只有在故障出現在法庭上的活動地點被詢問 殘疾為由, 或健康狀況使得它不可能在聽證會上他個人的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信息連接到相關的司法審訊的協議。

不同的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如證人,任命和考試,回收和材料的研究行為和書面證據,程序和案情的審查開始的審訊,將是一個例外原則。 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感知的對象,甚至在訴訟中法官的面板之前。

案件的個人和合議審議

審判的直接性的原則,確保決策將僅基於直接從擁有信息源的證詞在聽證會上進行了全面審查獲得的證據。

在從開始到法官的過程結束共同訴訟應保持不變。 唯一要考慮的是為試驗持續時間的判斷。 參加發布關於審議結果的程序文件的過程 - 裁定或決定 - 只有誰參與的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法官。 如果上訪 法官迴避 或法院(D.出差,生病等)或在處置過程中的法官(或法官組成的小組之一)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組成檢查從最初到現在的情況下開始。 否則,新的法官不會有所有的過程中進行必要的信息,而不會與司法直接得到遵守。 是什麼影響了最終決策的有效性 - 這是有目共睹的。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另一篇文章中的代碼明確指出,法院的緊迫性。 這是在他的案件的評估法官的通過位置的獨立性絕對必要的初步調查和詢問-證明百年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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