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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仲裁法庭解決爭議

在仲裁解決爭議始於申索陳述書。 它應當由申請人或其代表簽署。 支付註冊費後,申請提交仲裁。 該情況下,應考慮從收到投訴不超過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在取出一個合適的定義訴訟的準備。 在它法官修復之前聽證會的培養,任用程序,以及時間和地點的行動。

在考慮訓練過程被稱為第三方或其他被告。 當事人,法院可以提出來呈現這些或其他證據的文件。

申索陳述書是要正確執行包括所有在APC第102條所提供的必要的細節。 此外,在一份聲明中,任何其它信息可以指定,這證明的要求。 在一個訴訟中可以指定是相通的相互幾個要求。

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申請是受到限制的法規。

按照AIC的第89條,在仲裁糾紛的解決涉及到支付的訴訟費用。 支出金額列入國家費用在審查期間和費用。 這些費用由該聲明在等份情況下,他們同時要求解決的相關要求或利益相關者的一方事先制定的。

在仲裁解決爭端進行由3判斷的(除了其中決定被單獨製成製作)。 所有人員都在事務相等。

在仲裁解決爭端需要雙方之間的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協議的決定,如果它不違反權利和第三方的利益,並沒有違反法律。

在仲裁解決爭議,並提供了締結 了和解協議。 他的間隙,以書面形式進行。 在和解協議簽訂徵收適當的定義。 該 法院的決定 表示程序終止。

在會議上作出的決定,如果沒有挑戰,一個月生效。

在法庭審理中,審判長是存在的。 它提供的所有衝突的情況下非常完整的澄清,以及職責和各方的權利的安全性。 為此,法官決定聽證會秩序,解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 此外,被授權人在各方的權利協助執行,並採取措施以確保會議的秩序。

考慮與參與發生利益相關者的其他人員和代表。 在由原告和被告或其他代表,專家和參加聽證的其他人聽到了會議。 因此,援助,以實現雙方之間的協議進行。 在會議紀要。

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審判長決定。 一位官員 有權宣布只執行部分的權利。

在做決定時,法院已經超越了這一說法,在某些情況下,降低了罰款數額的權利(罰款,罰款),應以公民企業家或組織違反交出義務的請求處罰。 此外,還可以通過分期償還允許或推遲執行的決定。

實踐表明,今天在仲裁法庭的稅務爭議被認為是最常見的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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