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會計

審計標準和欺詐和錯誤檢測

標準審計工作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驗證來建立對事實的準確掌握。 國家 審計準則 認為,準確性-是的事實完全證明。

審計人員的所有最終結論必須是鑑定證據核實的系統。 據一些專家介紹,證據的質量由以下因素決定:

1)近似的真實事件;

2)建立因果事實和證據之間的對應關係;

3)的可靠度的來源。 這是基礎,內部審計標準。

按照第一款應適用的證據三大類:天然,人工和理性的觀點。 審計的標準 活動提供了為師的基礎上該聲明所依據的事實。 不幸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並建立了傳統的審計標準不完全規範的,如果合同結束了與董事會的審計人員應該如何進行的問題,他建立了基金經理或公司的總會計師的一定數額的分配。 我認為,首先,他有義務告知董事會,這反過來應該把事實的通知,這取決於盜竊的大小,本次股東大會,作為審計師在依法應當告知信息的創始人有關違法行為的名聲。

如果在測試中發現的審計師,一些董事會或 執行董事 負責的行為或不作為其中,作為一項規則,意味著有義務賠償損害,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那部分違法行事,應注意到這一報告。 審計之前也是一個問題 - 是否上報濫用調查機關。 重要的是要牢記誰是公司的老闆是很重要的。

如果國有企業,按照刑法第,這是“...知情不報重罪。” 現代審計準則確立的原則是,如果在支付預算的所有情況的檢查過程中,審計人員已建立預算輕描淡寫付款,他應該幫助公司會計制定的稅收計算,並建議在資產負債適當的更改。 告知稅務機關不應該的,因為它違背了審計活動的狀態作為系統的獨立 財務控制。 審計師的活動不承擔客戶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的情況。 同樣重要的是,體現在指標的規定,他們是不夠的,客觀的,在經濟破產的準確評估 審計。

現代企業市場的償付能力不僅可以表徵 當前的流動性 資產,並不能作為理由懷疑欺詐行為。 因此,這樣的違反只能是一個中間特性金融國有企業或其他核查資源。 通過有效的措施現在的實施,他的名聲,而不一般的償付能力有實實在在的影響和金融穩定得以恢復。

因此,審計不能作為一種工具來建立和非法行為的假設,這不是它的功能,並與財務審計根本不適用的幫助下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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