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民主國家
理念和民主的特徵。
民主一詞是希臘血統,它是已知的,在希臘翻譯這個詞的意思是“人民統治”。 總體而言,我們可以說,民主提供平等,社會和國家每一個人的自由原則,以及人們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的參與。
民主制度是那些在社會的社會,法律和經濟領域的高層次發展的國家所固有的。 考慮的基本原則是基於法治的國家的穩定和非法性和隨意性,腐敗和vzyatnichestvom規律形成的長期。 此外,民主原則在國內的發展,並且,作為結果的主要先決條件之一,建設 法治, 是多種所有製形式。 因此,應該理解的是,私有財產的形式,並保證其安全性的認可,是直接關係到政權的國家正在考慮中。 從此,你可以做一個結論-民主是可能的市場經濟國家。
民主制度有許多,從此刻存在於某些國家的其他條件,或在其他國家的預先存在的區別特徵。 一些研究人員和處理國家和法律專家組成,區分所特有的上述方案的特點。 所以,民主政權的標誌,是建設和法治的進一步發展造成的,包括:
- 1. 主合法的人民的識別 的源動力。 因此,該國被認為是三個承載 的政府機構, 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 2. 可用性主權。 在最一般的 主權形式 是國家的來自境內其他國家的行動的獨立性。
- 3. 平等的公民權利,這是由於正式的法律形式及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參與的可能性。
- 4. 可用性的權利,個人和公民自由,直接規定在該國的基本法。 國家,就其本身而言,有義務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
- 5. 實施通過選舉產生的政府的民主憑據。
- 6. 政治觀點上的具體形勢的看法的多元化,對國內和外交政策通過顯著影響 一個多黨制 的狀態。
- 7. 分權的系統。
- 8. 透明度和言論自由。
- 9. 直接和公開的選舉。
為了保護制度的各項原則必須是民主的機構,其中包括國家的最高機關。 如果沒有民主的一個特定國家提高他們的積極協助下,有民主變性的一個非常現實的可能性變成 暴民統治。 這種模式,以不同的方式,叫眾愚政治。 在這個意義上,人群成為在該國的局勢主並處上最高的國家官員,誰嚇得群眾的強大的影響力和侵略他們的意志。 這種模式被不可避免地注定要失敗。 因此,法律制度,肯定不會在其理想的模型存在,重點的權利和公民自由的尊重,並在這個過程中成功地應付的國家。 在此基礎上,顯而易見的是,民主不僅存在於作為哲學的一個類別,也可作為一個真正的政治制度。 此模式被認為是許多國家在世界上最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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