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律費用

在 民事訴訟中, 訴訟費用是一筆錢,由申請法院協助的人支付。 從廣義上講,這個概念是為活動作為一個整體和個人行動的費用。 個人行動可以使法院的機關或誰履行司法職責的人。 此外,概念涉及做生意的支出 - 聘請律師。

支付給生產的東西法庭費和服務費來。 支付應當由請求的一方作出 程序性的行動。 如果要求與兩側作用,訴訟費用由他們均攤。

決策涉及誰擁有以補償流程管理對手的定義。 同時安裝在決定黨,將實行報銷 律師費 給另一方。 支出量是根據該過程中與所提供的數據來確定。 如果這是不可能的設置決定何時建立,黨必須找到在行政命令正當金額的權利。

法律費用是按照現代的“報應”的原則設置 民事訴訟。 國家,提供安全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對他們的服務費。

應當指出的是,在遠古時代,在俄羅斯(和西方國家),法院被認為是權力的最賺錢的項目之一。 所以,派出代表收集特定的收入在該地區,官員和統治者犯有暴力作為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 贊成王子的接收或發送自己的費用。

該 法院判決 確定不同的處罰。 因此,較高的為面,以解決糾紛,更多的是消費。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費贊成由法院和獲勝的一方指責支付。

直到第Sudebnik的出版物中使用三種類型的收費。 例如,他們收取呼叫繩之以法,“現場”和全球事務的費用。 隨著引進Sudebnik發現為了11種罪名。 對於每個實例有自己的職責。 復甦過程之後進行。 然而,在法院訴訟的時間是在訴訟中得到保釋。 在沙皇鮑里斯統治所有費用轉化為國庫。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被授予自願奉獻的權利。

在ulozhenija費是一個特殊的系統。 因此,引入了為益辦公室和法庭費,以及主權的責任(國庫)。

4種費已經在改革前俄羅斯被發現。 它們是:

  1. 費用由法院請願書帶來。
  2. 數額的程序對上訴轉移到上級機關和不公平的投訴和訴訟的懲罰。 向法院提出上訴的部分處罰決定的情況下,一部分 - 順序(機構)公益慈善事業的方向。 便攜式收費為唯一作出的呼籲(類似於今天的最高上訴擔保),並在識別的上訴權利的情況下,右側的保證,返回。
  3. 金錢的文章。
  4. 義務與沖壓紙。

根據1857年的支出從對方在任何情況下徵收,這被認為是錯的身體。 因此,敗訴方的對手獎勵,一切損失和費用,不論制裁,這是對正當需求製造。 舊的過程包括在普通紙上做生意。 但在訴訟進行到底印花稅恢復為使用整個紙。 隨後,該憲章已經取消了這項收費。 它後來被取消提交駁斥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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