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法治 - 生活調節的基礎
任何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總是受到一定的規則。 至於國家及其組成部分,這也是事實,這些都是法治的開端。
與此相反的法律定義作為一個整體,法治有明確規定的概念。 它由一個事實,即根據這種現象理解正式固定的,由社區和/或狀態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建立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批准。
此外,法律的規則只有她的症狀的一些固有的。 這些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 諾瑪是個人權利的措施。 按照 此,規範 ,依法設立的責任和自由,取決於特定個體的特徵。
- 諾瑪 - 是表達的嚴格定義的社會關係地位的問題。 因此,它建立在一個特定的實例對象的法律行為。
-諾瑪總是確定的社會關係 ,並把主題在其中,而不是特定的個體。
- 法治一向保護,由國家及其授權機構的擔保。
- 她總是有一個清晰的結構,表示,作為一項規則,在假設,處置和制裁。
最喜歡的現象,法治是有區別的,這取決於它們攜帶語義負荷。 而由於在第8版標準類型,即法學理論:
- 基礎 - 設置下運行,其社會及其機構的基本規則;
- 監管 - 治理主體的行為,這取決於具體類型的關係,因此分為:
一)禁止 - 建立上不可接受的行為禁忌;
B)迫使 - 提供行為的在嚴格定義的法律關係的特定圖案;
三)授權 - 有權獲得特定的行為或提供可能的行動和/或不幾個選項;
-安全-依法成立的懲罰方法打破規則(例如,可以作為一種規範 稅法的, 這應該是在不遵守財政立法罰款形式的制裁);
- 安全 - 作為一個機制來保證法律行為的執行;
- 聲明 - 在一個國家或組織的法定社會發展計劃;
- diffinitivnye - 建立的各種社會現象的本質;
- 衝突 - 作為解決法律同等效力的可能衝突的調節;
- 運營 - 旨在解決中規定的技術問題,如生效或終止行動。
另一種分類執行劃分成強制性的(只設定一個行為的可能的模式),推薦(推薦一個特定的行為)和任意(與行為的若干變體)。 所有這些類型的組件都是基於規則。
儘管規範是為了形成基礎的法律淵源,它具有三方結構,統一的假設,處置和制裁。
這個假設決定了社會關係,在法治的考慮。
性格決定究竟是如何在混凝土中的社會關係著手。
制裁通常描述不符合在配置中指定的規則可能產生的後果。
值得一提的是,所謂的三方結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現有的法律制度表明,可能情況,即沒有授權或規範本身是通過引入額外的假設處置或制裁複雜。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儘管該系統的法律要素,法治的初始性質的 - 無論是在結構和表徵質量一個複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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