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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英格蘭出名作為立憲君主議會制? 皇室的轉化的主要階段

英格蘭 - 一個獨特的國家。 這似乎是一個君主,但君主的作用,今天有幾乎只有在代表職能。 這似乎是一個憲法,但事實證明,在英國,絕大多數國家的不同,這是不成文的。

該有什麼區別 君主立憲 絕對的?

提高了一個問題:“為什麼英格蘭出名作為憲法議會君主制”,首先要了解憲法和君主專制的區別。

而不同的是顯著。 當君主專制政體的狀態之王(王)全功率。 所有公共機構以完全服從於它,並有義務執行任何他的遺囑。 君主立憲制 - 本質上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系統,其中王(王)的功率限制議會的權力。

議會君主制的主要特點

憲法議會君主制特點亮點,如:

- 限制君主權力;

- 立法權由國王(國王)向議會轉移;

- 部長內閣由議會完全形成,儘管總理的候選人正式提交給國會的國王;

- 國王的一切行為只能由經過議會批准其獲得法律效力。

事實上,我們看到了一個議會的主要特徵 的政府形式。 王在這樣的坐標系中的存在可能被視為忠於傳統,雖然這個數字的一些特殊的角色不再執行。

在英國議會君主制的主要文件

我們將試圖理解為什麼英格蘭被稱為立憲君主議會制的基礎上,重要的法律規範。 政府的這種形式起源於國家逐步。 雖然在17-18世紀時形成完全限制國王的權力,某些點可以早在12世紀跟踪。 順便說一句,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管理的英國唯一性。 事實上,英格蘭 - 世界與不成文憲法的少數國家之一。 權利和義務的 國家機關 調節,即使在國王的完全不同朝代的統治採取個別憲法法律。

第一個重要的憲法文件,回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英格蘭出名作為憲法議會君主制?” - 大憲章。 本文檔的第12條的獨特性通常在君主專制,議會倍,或它的原型實際上不具備任何功能。 還有理事會(英國議會,其中包括領主的原型)的王國被授予授權或禁止君主收稅的專有權。

該 人權法案 於1689年的王被禁止:

- 廢除議會通過的法律;

- 徵稅而不需要立法(重複的大憲章率)的同意;

- 招募未經特別許可和平時期的軍隊;

- 議會選舉的自由(圖線現代民主社會的要素);

- 用於在議會會議發言的議員在議會政治家的言論自由,禁止騷擾;

- 議會的週期應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內閣在英國形成了君主立憲制的作用

如果我們英國歷史的整個週期分析到17世紀中葉,我們看到這樣的政府是不會,因為一切權力屬於國王。 在17世紀的英國王室保持在樞密院的法庭。 這些會議的成員數量是不是靜態的,名字也不斷發生著變化。 當國王喬治,誰不知道英語,因此,並沒有在理事會的會議參加,就有必要選出的主持人。

逐步形成了理事會,這實際上變成內閣,控制,對議會負責的演變。

結論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試圖回答這個問題:“為什麼英格蘭出名作為一個憲法議會君主制” 我們已經確定了轉換控制系統的主要原因。 在英國議會君主制,為形成 政府的形式 已顯示出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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