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

立法稅費:適當的鹼

在稅收和收費的現行法律包括稅法(以下簡稱 - 稅法),以及聯邦和市級其基礎上創建的,其效果規定,如果他們開始生效,並進入了稅法生效前獲得通過俄羅斯聯邦,他們保留自己的法律意義,只在部分,不與稅法相抵觸申請。 該規則規定,稅法,不僅是基礎,但也是法律對國家稅收和收費規則。

稅法包括兩個辯證相互連接的部分。 他們中的一個,第一,定義了稅法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和範疇。 它還規定了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他們的主要職責被認為是檢驗程序規則,規定了罰款的一些基本價值 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二部分包括列出了有關納稅手續,並分別採取稅收措施的規則章節。 對於那些,例如,在稅費,增值稅立法,涉及 到所得稅。 應該牢記的立法不包括各種部門的命令和指示,它們不包括連的 準則, 由稅務部制定。 這些文件是要求或建議使用僅針對稅務機關。 強制納稅人,依法,是展示如何在聲明中填寫的指南。

其他級別的規範性法律不包括在稅費立法,作用於俄羅斯聯邦的領土。 例如,從稅收問題的不同級別的政府機構發行的,無權更改或以某種方式補充在稅費現行法例。

RF稅法的合法化徵收的統一和強制性全境稅制度,並建立和揭示了基本 的徵稅原則, 在俄羅斯聯邦,應遵循所有相關的稅收徵管活動領域的機構。

法律關係,這是由稅法規定 - 是的形成,建立,用實際行動為稅和費的徵收維護和應用權力關係的系統。 還包括法律關係,從過程而直接產生的 稅收控制, 它可能是如上訴行為,抗議的具體人員,事實的行動和理由將他們繩之以法。

唯一的例外是涉及到關稅的行動,作為一種特殊 類型的稅。 這些程序和行動是由海關立法考慮。

對於稅收的法律規定,他們進入法律效力的一些特殊規則。 別的不說,他們是受上建立自己的行動或法律不一致的追溯效力存在與否的憲法條款。 根據該原理,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其特點是通過立法行為的至少一個錯配被識別:

- 他通過了無權作出任何的機構;

- 如果取消其直接從稅法獲得的權利;

- 如果修改,補充或限制的稅收關係的主體的職責;

- 禁止行為允許代碼納稅人;

- 禁止所允許的稅收制度的國家代碼的機構行動;

- 修改的基礎上,程序和稅收關係的條件;

- 改變了適用於稅法類別和術語的措辭和內容;

- 對其它參數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要求和精神。

在國家的框架關係,不僅稅法,但調節的稅收,未在提供的代碼,因為它的體積的特定區域個人行為的約束。 對於那些,例如,包括法律上的企業所得稅,這是各種因素和經濟活動的形式,因此,類型和徵稅形式物種多樣性的基礎上通過。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