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侵入

財產損失。 第二條在其行動必須符合有罪。

每個人都有特定屬性的屬性。 它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 和業主自行決定他們的處置。 同時,有時一個人做事的時候財產損失,故意或者過失。 即,任何損壞,或完全破壞。 與此刑法suschestvuetugolovnaya責任,致力於財產損失時連接。

刑法第167條適用於關於誰犯有故意傷害的人。 一種用於把這篇文章的要求,是該財產必須由一個人所擁有,它破壞或摧毀。 但是,如果隨著他們的財產破壞和別人,例如他的房子縱火的結果燒毀了穀倉鄰居, 刑事責任 不排除。

隨著客觀方面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可以破壞和損害的形式來表達。 破壞財產 - 這是他的毀滅,它的存在的終止。 財產損失 - 這是他的損壞或斷裂。

罪 - 材料帶來的人繩之以法必須拿出後果 - 破壞財產。 刑法第167條的適用無論是誰造成的傷害:一個組織或公民。 該因果關係的行動和後果 - 對這種罪行強制性的特徵。 破壞他人財產這一項目下的資格應在意圖的形式來表達。
14年 - 誰已經達到16歲,在第2部分公民 - 行為人的第1部分。
裨說,根據物品的第2部分涉及財產損失的肇事者:
- 流氓的行為,這意味著它是沒有任何理由犯或不顯著,那人公認的準則和社會明確不尊重的基礎上;
- 危險的方法,其中引起廣泛的財產損失。 這可能是爆炸,縱火等,即是人的任何真正的危險,以及其他設施,除了其作案者已指示意圖。 對於其他一般危險方法包括:倒塌,洪水等。
- 因此原因,由於疏忽另一人的死亡等嚴重後果。 如果全部清除,那麼第二個在法律術語的死亡沒有透露。 其他嚴重的後果,例如,涉及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造成損害的幾個人,等等。

它也可能發生在不經意間造成財產損失。 第168條規定了這種情況。 一個人可以在本文僅時發生大規模的破壞下,被帶到因火災,危險增加的其他來源的不小心處理。 大尺寸 - 是資產價值,這是500倍的最低工資,在犯罪之日的價值。

此外,還有承諾,如果財產損害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行政法典第7.17規定行政責任,如果動作沒有造成顯著大小的損害。

當損害的重要性判定,這是必要的,不僅從房產本身的價值出發,也是其他相關情況,其中包括: 財務狀況 對誰造成損害的人,該組織的財務狀況,丟失物品主人的重要性。 對於其他人的財產損失行政責任,但是,作為一個罪犯,可以提高只有一個自然人。
為了保護自己和免遭破壞他們的財產或由另一人損壞,期望的是保證。 在將來,它可能不會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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