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社會政策

三權分立,或民主治理的理論實現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民主國家與它的所有機構的平等存在關聯。 這種情況導致了三權分立的學說,其根基是由著名哲學家的整個星系鋪設。 什麼是國家結構的本質是什麼? 要給出詳細的回答這個問題,這是必要的,不僅要學到精髓,而且要揭示其形成。

三權分立理論-歷史概述

如果我們追溯力的進化,它變得非常清楚,它的地位顯著修改。 不管是什麼,但人類歷史的大部分,都集中在一個單一的源動力。 起初它是一個部落,然後長老會,然後自己的長輩或領導。 隨著國家的出現是社會的一種組織形式,所有權力轉移要么君主(如埃及),或合議體(如由古羅馬和古希臘的例子)。 因此,它一直在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門。 但是,即使在哲學家和政治家之間那遙遠的時間已經漫遊的分享他們的想法。 這是由亞里士多德,柏拉圖,波里比阿的作品證明。

然而,最廣泛的數據視圖文藝復興時期出現了,在這期間和啟蒙運動的初達到了頂峰。 因此,著名科學家Dzhon Lokk和 托馬斯·霍布斯 在他的工作主張奠定了基礎 君主專制 應僅限於人。 他們的想法是支持和發展SH.-L. 孟德斯鳩,由於其有三權分立的現代理念。

三權分立理論-現代理念

國家現代西方的看法說,所有的樹枝都從彼此分開。 即 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應在獨立和平等的原則,相互配合。 這是民主國家的運作這個概念提出的分權理論。

但是,為什麼堅持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 答案是包含在理論的精髓。 據她介紹,在政府部門和機構的分支機構來實現它消除了從一個特定的群體更多的權力集中的很可能。 因此,也有在其基礎孟德斯鳩權力分離理論的四個基本原則:

-這三個 政府的分支機構 應當在國家的主要法律指示,並根據他由不同的機構管理;

- 三個電源協調動作,但不從屬於對方;

- 他們沒有權利在對方的權力干擾;

-嚴格非政治 的司法系統。

它是基於行政和立法的互動說開始的基本原則。 三權分立理論是指這個機制如下:制衡。 它是在情況下,使用了兩種類型的故意侵犯了對方的管理範圍的代表。

除了這種機制,分權的理論有助於準確地關聯,其中公共當局必須裝在特定的分支。

因此,主體立法機構是議會。 根據國家的不同,其名稱可以進行修改。 然而,其實質仍然是相同的 - 法律的制定和通過。

執行政府間它已位居 結構單元, 正義,分別法院。 除了後者代表的憲法法院。 其決定的二重性,該國有關當局決定分配單獨的公法機構,它作為國家的所有結構要素之間的仲裁人。

隱在三權分立的啟蒙理論孟德斯鳩仍然是大多數西方國家存在的基本原則。 這就是為什麼它的本質清醒的認識,使我們給予的不僅是形式的政府,也是一個客觀評價 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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