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國際公法:法律行業的概況

對於任何行業,國際公法在社會關係的調節中起關鍵作用。 但不同的是“內部”,系統的法律旨在規範國際問題。

國際公法的概念。

學家表徵法對三個主要的標準的任何分支:該方法和調節的主題,以及它的被確定的前兩個特點的基礎上的一組規則。

在所討論部門的權利主體是指爭取自決,國家實體,政府間組織的國家,民族和國家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 在這個圈子待解決的問題是超越的能力和特定國家境內的國際條約問題的限制嚴格的規定。

國際公法具有調節的行業主體關係特定方法 -勢在必行。 通過的事實,締約各方總是只討論這些問題,其中分辨率不能解釋二元。 一個突出的例子是京都議定書在1998年的基礎上,哪些國家已經建立了生態系統的拯救標準,是各方對公約和議定書的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

國際公法的特徵是兩種類型的法律規則,在其大部分可在該部門法的問題規定:合同和非合同。 該合同包括傳統已經被固定在具有普遍性的政府間協議的規則 (聯合國憲章), 本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2)或雙邊(合作協議)。 反過來,已經出現和非合同提出的做法彼此國家的行為的實踐中使用。 作為一項規則,只有當他們在依照法律和/或憲法秩序經過批准合同的法律應當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比較常見的標準,應該說,他們是不具有約束力。 然而,最近有固定的書面和批准的過程。

基於這些特性,決定:

國際公法-理事國家之間的問題,關係常規和合同規則的關聯,公共實體,民族自決,和政府間組織戰鬥,各方均有約束力證實在法律規定的方式其合法性。

國際公法和私法:分歧點。

作為國內法,由專門的法律機構規定的關係的不同主題的國際性。 他們加起來的國際公法和私法 (以下簡稱MPP)。 儘管這兩個行業規範涉及到不同國家的代表,大大它們之間的差別的參與問題。

首先,國際公法的想法限制了他們的主題列表:國家, 政府間組織, 政府機構,以及國家,爭取自決。 相較於上述,MPP擴展私法關係,這些個人和/或股份制公司的與會者名單。

其次,不同的行業,並受到監管。 MPP旨在規範私法問題。 相比之下,國際公法旨在解決行政,公共性質的問題。

三,不同方法 的法律規制。 當務之急調節特性主要是對國際法的公共區域。 MPP,相反,提供了受試者中的某些行為,並允許參與者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最合適的選擇。

四,行動SPE成員的監管框架,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國際公共法律規定,與例外的法律習俗。 這就是為什麼一些法學家通常是由“國際公法”功能的“公共”的定義之外,參照國際公眾的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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