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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平會議

1946年的巴黎和平會議的召開是為了審查的幾個草案和平 條約。 協議 假定是在1939年至1945年,第二階段的戰不勝的國家,並在歐洲的德國前盟友之間的反希特勒聯盟:匈牙利,保加利亞,芬蘭,意大利,羅馬尼亞。

巴黎和會召開與蘇聯,中國,英國,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美國,法國,澳大利亞的參與。 會議由比利時,希臘,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蘭,波蘭的代表出席了會議。 巴黎和平會議還舉行了與蘇聯,挪威,南斯拉夫,參與 聯盟南非的 埃塞俄比亞和捷克斯洛伐克。 一些當事人也對國家收到了一個機會,通過他們的代表來表達自己的意見。 因此,埃及,古巴,墨西哥,奧地利,阿爾巴尼亞,伊拉克和伊朗的利益代表。

巴黎和平會議是在西方和蘇聯代表團代表之間的尖銳衝突舉行。 蘇聯演過各國人民的民族獨立的防禦。 西方列強試圖取得合約在大多數德國前盟友的內部生活無權干涉。

俄羅斯問題在巴黎和會成為加劇往往不夠,然而,由於蘇聯政府的堅定立場,許多規定已獲批,早於COM採納。 在這種情況下, 西方國家 所使用的程序為採用其施加同樣的方式規定-以簡單多數。 這是違背部長理事會建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票數的2/3,即特定多數。 由於巴黎和平會議的結果的標誌是採用西方國家(如多瑙河國際)提出了幾個不可接受的建議。

協議草案(那些沒有被同意)的個人物品外長理事會在美國(紐約)的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在這些規定是對希臘 - 保加利亞邊界,從意大利的里雅斯特的狀態,在多瑙河和其他導航政權賠償條款。 因此,在十一月和十二月的1946年簽署培訓崗位已經完成。

下面1947年,協議簽署。 巴黎條約(和平協定)簽署了2月10日德國前盟友和戰勝國之間。 項目,按照在作出的決定波茨坦會議 '45,討論和外交部長第一屆理事會(CMFA)準備,在英國,美國和蘇聯在莫斯科的外交部在12月45的部長級會議今年,在倫敦外交事務副部長的會議。 此外,所有的合同和項目的文章在巴黎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該協議生效於1947年9月15日,。 協議是由戰勝國,誰已經與一個或戰爭狀態另一個國家各五國簽署。

所有的協議都作了相同的方式。 他們提出的序言和規定。 決議反映的領土,軍事,政治,經濟,還有賠償問題。 關於方法的合同,他們的批准和生效的訂單的解釋和執行的最後決定。 每個合同中包含的應用程序,它提供了一些有關項目的重要問題的解釋以及特別規定,其適用於文學,藝術和工業產權,在戰爭之前訂立的合同。 在所有和平協定包含關於撤軍的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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