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最高法院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現行憲法,它被認為是法院的最高權力機構。

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上有一章 司法機關, 這是州政府,它直接作用於自由和權利人的組成部分之一。

在1991年之前, 俄羅斯司法系統 只包括一般管轄權的法院。 這些能力都是平民,其中包括家庭,就業,住房等,以及刑事,行政案件。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因為蘇聯時代前面提到的俄聯邦政府最高法院,在那裡,自1922年以來。 它被作為一個整體,其應當對所有現有船舶進行控制,無論是在這個概念和程序的行政意義上創建的。 他認為已經通過法院辦理各種案件的上訴和監督檢查。

此外,他也有第一審管轄的獨立,給了司法實踐中的解釋,這是對所有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在這種結構中的最高機構提供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和主席團局撤銷原判,二院COLLEGIUM,綜合考慮,分別是刑事或民事案件,以及軍事的Collegium法官她。

他的工作提供了最高法院的設備 - 部門。

俄羅斯 - - 語言根據憲法,案件管理和訴訟在我國的所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狀態下進行。

今天,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同時在三個獨立的程序素質,使其與“監督法”為法院的普遍管轄權的定義的憲政理念是一致的:

1.首先,它認為該決定第二法院 - 上訴 - 關於這些句子都是傳世法院主觀水平,但尚未生效,生效。

2.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打算進行司法審查程序有關的已經生效的任何聯邦法院的判決。

3.在某些情況下,它可以作為一審法院。 例如,針對某人作出的刑事案件有正確的一位聯邦法官要求他聽取俄羅斯最高法院。 該法院還有權核實有關侵犯本國公民的申訴權 選舉權 的總統和杜馬選舉期間,以及解決方案,總統或聯邦議會或免職的法官各自董事會的具有挑戰性的非規範性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的確定應經過仔細考慮後從提交或申訴的審查得出的結論的基礎上,提出上訴司法判決的作出。 但必須指出的動機,相應的決定是由誰做出,以及到該法庭是引導這些法律的引用。

法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權力還包括即將從俄羅斯總統和我們的國家和它的國民的公共當局的關注轉移訴訟案件的解決。

如果以前的情況不是由最高法院認為,它會被人體的面板來完成的,如果一個先例已經,應當提交主席團,其有權如何取消其先前的裁決會議,它發送作進一步審議,並離開了監督申訴沒有滿意。

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中,法院是單獨完成司法程序(獨任法官)和集體(在三名法官的量)或在有陪審團的一名法官 -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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