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概念和類型的法源

概念和 類型的法源 在相關文獻中討論。 法律文本中確定兩個不同的值使用。 因此,使用合適的材料和形式價值的源泉的概念。

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形成紀律的原因。 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概念和類型的法源為一種或另一種精神的或者物質的因素,人的本質,公共關係,法律的意志,本質的東西,總之,一切產生 了積極的權利。

正式值提供的現有紀律的規定表達的外形。

概念和類型正規值法的來源都有明確的規定和簡化。 所有標準(學科的規範內容),只能在一定的,官方承認的形式是固定的。

對於每一個合法的行業開發並運營的概念和類型的法律淵源。 適用於各種結構的,也有表達標準幾組。

專家鑑定法的以下主要來源:

1.法律意識(在理想意義上的)。

2.實體法(在物質意義上的)。

3.法律形式(正式的感覺)。

    主要類型有法源被認為是:

    - 法律原則;

    - 法律習慣;

    - 監管協議 ;

    - 法律先例 ;

    - 宗教教條;

    - 監管。

    法律實踐代表某一特定行為規則。 它變成基於重複使用習慣。 法律傳統一代傳一代。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行為被國家批准為強制性的。

    在司法判例專家了解在特定情況下的決定。 這個決定是在相同的司法或下級法院審議和類似案件的決議具有約束力。 司法先例 是一個良好和法律,不具有約束力的近似採樣解釋。 此源被認為是在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其盎格魯 - 撒克遜法律體系特性的重要。

    規範性的合同是兩個(或更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該協議包含的法律標準。 監管協議可能是國際和國內。 後者,例如,包括幾個國家的領土地層的主管部門之間或一個國家的實體和聯邦政府之間達成的協議。 對於國內合同和集體談判協議包括“雇主 - 僱員”。

    國際條約是 國際法的來源。 按照國家憲法的規定,這種協議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教義表現為思想,概念和理論。 表達的標準這種形式是對羅馬 - 日耳曼體系的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原則對立法者的心中顯著的影響。 憑藉其正在開發中的法律結構和條款的應用。 法律學說指導的狀態及其對系統的逐步發展規律的發展規範工作,確定了模式和趨勢。

    宗教教義中是固定的宗教法律制度的規範很重要。

    由主管機關所採用的規範行為。 這位官員書面文件規定,解除或者變更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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