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院的組成和結構

我國的司法體系是建立了符合他們的能力,擺在他們面前的問題和目標法院的整個複雜。 目前,俄羅斯已經制定法院系統,而是法院的確切結構。 它們可分為3大最重要領域 - 仲裁,法律和憲法法院。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詳細分析這些群體。

憲法法院

讓我們向憲法法院啟動它 - 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法院之一。 相反,最重要的唯一的一個。 只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有機會公開解釋國家的憲法,拆解能力上和當局的分裂的辯論進行檢查,對遵守各種文件和法規的憲法。 然而,它的功能包括官方的介紹責備總統叛國罪或其他不那麼嚴重的罪行。

結構憲法法院包括憲法(授權)法院科目。 它們既可以是與不是,那就是,他們的存在是非常受聯邦的決定。 在獨立的共和國,他們被稱為憲法,其他科目(因為他們沒有憲法和憲章),分別被稱為法令。 其功能是向憲法法院相同,但他們的權力仍然限制在領土和對象的位置。

一般管轄權的法院

重要提示:俄羅斯現在是法庭結構還包括軍事當局,但是,它們是非常相似的平民。 唯一的區別是,他們的目的是在部隊部署(一個軍事單位的法院 - 區軍事法院 - 最高法院軍事的Collegium),所以寫的軍事法庭沒有意義的更多細節。

國家和它的變體的主要法院

最高法院 - 法庭至上是任何和所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最後仲裁者。 根據一審法院認為企業的非常小的區域。 還有就是4板的器官 - 民事,行政,刑事和軍事委員會。

俄羅斯法院的結構意味著最高法院 - 我國最重要的。 最高法院(國家,地區,當地法院)的主題 - 主題的最高法庭。 他正在評估所有不具備審查下級法院的權利。 大多數情況下,他扮演宗上訴上訴和下級法院的作用。 從事例數極其有限科目法院。 例如,他認為有關聯邦議會的代表,訴訟程序,這是國家機密,任何刑事訴訟 的機密信息 ,並不允許一般的披露。 最高法院的結構指出, 陪審團執行其在同級別的活動。

市和區法院

地區(市)法院 - 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管轄這些法院由各自的法律法規確定。 然而,一般來說,區域法院評估材料糾紛,估計值,其中超過50萬盧布,糾紛(財產分割),呼籲當局,以及廣大的刑事案件。

法官的活動

治安官 - 俄羅斯聯邦法官世界由俄羅斯實體的普遍管轄權的法官表示,進入我國的一個司法制度。 全球個人法院的聯邦實體和全球法官都應當選為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主管部門的代表機構的職務。 此外,他們可能會選到公眾對司法區按照俄羅斯法律主體設立的程序後。 在俄羅斯,同時今天還沒有一個單一的實體,這將允許,例如,最高法院的結構改變,在市民的要求下,或裁判法院形成考慮到的意見和當地人民的直接參與。

裁判法院評估高達50萬盧布切實的討論,同時還涉足的非財產糾紛某些群體的審查(在離婚的形式,如果沒有這個財產糾紛),melkougolovnyh程序,而且還佔用的情況下與自然人或法人的行政參與的決議責任。 他們的研究結果允許聯邦法院提出異議。

仲裁法庭

仲裁法院的結構由以下類型的:

縣的仲裁法庭 - 按照仲裁正義,我們的狀態分為在適當的法院工作某區。 應當指出的是,聯邦仲裁和縣(同樣作為軍隊,當然),它是不相似地理和數值只有10。

上訴法院 - 法庭似乎上訴控制。 他們檢查了國家課題的有效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仲裁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的權利 上訴法院 包括:

  • 上訴法院命令的行為和不進入合法力量的過程,通過我國的主體的仲裁法庭修訂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檢查;
  • 由它們所接受並進入司法行為合法力量重開的理由修訂。

主題仲裁法院 - 在該組的法院系統有沒有區域法院,在一切開始於法院的科目。 仲裁法庭評估主要財務程序,甚至涉及到兩個法律實體和個人的破產程序。

法律地位 和法官按照俄羅斯憲法的位置

該法規定,法官個體,與憲法秩序的能力賦予實現公正,並在專業的基礎上進行自己的直接責任。 其權力的行使法官的條款和訂單必須是絕對的任何及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官員,其他法人實體和個人。 法院或法官的蔑視示範,不符合條件和法官的規定需要有一定責任的立法。

法官要求

所有的評委有一個單一的狀態。 法官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顯著特徵記錄的俄羅斯憲法法院的軍隊(軍隊)法院和法官。 由於法官的位置被認為是高,無論什麼法院的結構,他們是受一些特定的需求和要求,這是載於藝術。 CRF 119:“法官有一切機會是只有那些誰是俄羅斯公民,誰受過高等教育(不一定合法)和工作資歷按照至少5年法律專業達到二十五歲的人。”

除了通過立法和一些額外的要求定義了這些法制條件:

  • 法官必須尊重法院的結構,他們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
  • 在職權劃分,各司其職,性能以及在下崗關係法官應避免任何可能淡化司法,法官羞辱的權威或在其能力,公正,公平和責任惹猜疑。

法官同時從被代表,仲裁員,調解員,是指社會經濟的政黨和趨勢,實現業務,以及組合服務作為法官與任何其他報酬的工作,以免違反法庭的組成和結構禁止。 然而,也有例外。 例如,法官獲准從事科研,教學,寫作和其他創造性的工作。 該法還要求由個人,而不是既成事實誹謗行為任命的法官的職務。 此外,聲稱法官職位的人必須通過資格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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