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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

1944年又通過了芝加哥公約 - 即建立國際航空的主要規則的文件。 各成員國承諾在該條約統一規則在其領土航班的約束。 這極大地促進了與飛機的幫助下通信。 該文件仍然是整個航空業的基礎已經幾十年。

一般原則

在第一篇文章芝加哥公約規定每個國家在自己的領空主權。 文件僅適用於民用 航空器。 這些不是海關,警察和軍用飛機的一部分。 他們被歸結為國家航空器。

國家的主權,沒有飛機可以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未經其許可,不靠譜的原則。 這同樣適用於著陸。 所有國家加入了1944年芝加哥公約,以確保他們會按照自己的領空航行安全。

各國政府同意不使用武器攻擊民用飛機的原理。 也許現在這聽起來很奇怪,但在歐洲1944年,戰爭還在進行,而當時一個類似的協議是完全不必要的。 國家保證不危及乘客的公共交通航班的生活。

芝加哥公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給國家規定飛機著陸,如果將未許可的飛行或用於公約本身沒有指定用途的權利。 根據該協議,以防止各政府公佈自己的飛機攔截規則。 這些規則不得違反國際法。 他們被列入國家法律。 芝加哥公約只列出這些規則的一般特徵。 對於違規行為根據當地法規解決的嚴厲處罰。 以違反公約蓄意使用民用航空器。

禁止區域

此外,芝加哥公約規定的非定期航班的權利。 他們是不相關的定期國際航班機票。 已簽署公約的國家承諾提供其他國家的飛機這樣的權利,只要他們(政府)將能夠請求立即登陸,如果需要的話。

這種安排極大地促進國際交流。 此外,它賦予了顯著推動的非定期航班的行業。 有了它們被運送大量貨物和郵件。 客流主要留在定期航班。

1944年芝加哥公約授權禁區的創建。 每個州獲得以確定其領空的這些方面的權利。 這項禁令可能會因軍事需要或當局,以確保公眾安全的願望發生。 隨著這一措施的幫助是在一個統一的方式有限的航班。 禁區應該是不會造成空中航行的其他航班的障礙在合理的限度。

每個國家保留在特殊情況下的權利完全限制在其境內飛行。 芝加哥公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禁止應適用於法院在任何國家,不論其法律身份。

海關和對傳染病的鬥爭

根據協議,每個國家有責任對他們的習俗機場報告。 根據1944年芝加哥公約,他們需要為其他國家的落地,完成落地的要求。 在這些機場進行海關檢查和其他形式的控制。 關於他們的詳細資料載和傳送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該公約簽訂後創建。

飛機已經幫助世界變得全球化。 如今,短短幾個小時內可以使他們的方式在整個地球。 然而,救援和關係的發展不僅有積極的影響。 人們從地球的一端到另一端的移動不止一次成為流行病蔓延的原因。 許多疾病是特定於地球的特定區域,是一個數量級的更危險,一旦在一個非常不同的環境。 這就是為什麼,根據1944年芝加哥公約簽署國有義務防止空氣中疫病傳播。 這主要是關於霍亂,傷寒,天花,鼠疫,黃熱病等。D.

機場和飛機

所有機場公眾認為國家簽署的協議,應該是開放的,不僅為他們的船隻,也為其他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 在空中交通的所有參與者條件是,平等的,統一的。 芝加哥公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這一原則延伸到任何飛機,包括那些用於氣象和radioobespecheniya目的。

此外,協議規定,為使用其機場的收費國家之間的關係。 這樣的稅收 - 常見的做法。 對於它的統一和國際社會的推廣已經採取了一系列的代收貨款的關鍵原則。 例如,對於外國船隻費用,不得高於收費的“家庭”的法院。 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個政府都進行外國飛機進行檢查的權利。 檢查不應無故拖延完成。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芝加哥公約1944定義根據該飛機只能有一個“國籍”原則。 其註冊應該屬於一個單一的狀態,而不是兩個一次。 當此附件允許改變。 例如,飛機可以成為從墨西哥加拿大,但不能同時加拿大和墨西哥。 船舶登記按照他的前國家通過的立法變化。

飛機從事國際空運,接受國家的識別標誌。 在他們的船上其他信息的狀態應在其要求提供其他任何國家。 此數據由國際民間航空組織協調。

便利

自認芝加哥公約1944根據其規則和原則源國際航空運輸業的生活。 其中一個標準被認為是幫助各國加快空中交通。

在這種情況下的有效方法是普遍簡化多餘的手續。 沒有他們,更便於運輸機組,旅客和貨物,它的時間從一個點移動到另一個的速度是非常重要的。 這也適用於入境通關手續。 一些州已經與其主要合作夥伴和個人協議的周邊鄰國簽署,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航空旅行。

1944年芝加哥公約確立的原則是,潤滑油,燃料,零部件國外飛機零部件和設備不能繳納關稅。 這些稅只適用於卸在地上的貨物。

空難調查

另一個問題,其中規定1944年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約, - 是屬於空難飛機的命運。 如果一個國家的船隻是在別人的領空窘迫,兩國應開展救援,並根據互助的原則搜索操作。

有建立國際委員會,採取的空難原因調查控制的做法。 國家在墜毀的飛機登記,有權任命觀察員的權利。 那裡有一個意外的國家,必須將飛機擁有者對調查的詳細報告,以及其最終的結論。 這些規則也適用於俄羅斯,因為俄羅斯聯邦加入芝加哥公約。 由於航空事故調查的國家之間的合作的結果是可能實現的最佳可能的結果。

所有國家,這是芝加哥公約關於民用航空簽約,承諾將引進和使用有關的空中航行最現代化的設備。 此外,國家藝術單圖表和地圖的相互合作。 為了統一其生產所採用的通用標準。

法規

所有的飛機投產後是一組標準的文件。 該登記證,日誌簿,健身的證書飛行許可使用車載收音機,載貨清單等。D.

很多報紙都只是在飛行前得到。 例如,必要的無線電設備的運行分辨率,提供了全國各地,這將運行即將起飛的航班境內。 只有船員可以使用這種技術,這是該能力足以。

對有關軍用物資和軍事裝備的貨物一定的限制。 這樣的事情只能用狀態的權限嚴格執行,這架飛機在飛行空域誰。 還規定在船上使用的攝影器材。

對整個國際社會的一般規則來影響各種支線任務,除了已經上市的那些。 該接地標記為空中航行設施和通訊系統,設有著陸區和機場,飛行規則,資格和飛行技術人員等。D.個別規定應為車載雜誌,繪製圖表和地圖,移民和海關手續的行為被採納。

如果國家拒絕通過所有的規則共享未來執行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決定。 這同樣適用在各國都採用同樣的公約修正案情況。 對不願改變他們的標準報告必須在60天內作出。

國際民航組織

芝加哥公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的第43條確定的名稱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結構。 它的機構已成為關鍵理事會和大會。 該組織的目的是使整個航空業的更快速和有序的發展。 一個重要的目的聲明和國際航班的安全。

自那時以來(1944年以來即),國際民航組織一貫支持和平空氣的建設和運營。 她幫助機場,航空公司和其他設施所必需的產業的發展壯大。 在短短的幾十年,這要歸功於簽署公約的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通用航空體系的建立繼續滿足常規,成本效益和安全的空中通信的全球需求增加。

至少有一次,大會每三年召開。 它應選出一名主席,認為安理會的報告,應在董事會提出的事宜作出決定。 大會還決定了年度預算。 所有的決策都是投票的基礎上作出的。

董事會負責大會。 它由33個國家代表組成。 大會選舉他們每三年。 理事會主要包括發揮國際航空業的組織領導作用的國家。 該機構的組合物是根據世界的所有區域的代表性的原則來確定。 例如,如果當局授權過期的非洲國家,然後在它的位置來授權其他非洲國家。

我們有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總統。 他沒有 投票權, 但它執行幾個重要的功能。 主席應召開航空運輸委員會,理事會和空中航行委員會。 為了做出決定,組織必須獲得其成員的多數票。 每個狀態,通過討論不服,可以上訴的結果。

安全

17芝加哥公約的一個重要應用,致力於航空旅行的安全性。 與此相關的問題,請參閱該委員會的權限。 據官方統計,應用17是專門為“國際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侵害。” 最近它的修正案在2010年,這也證明了與安全相關的問題的相關性獲得通過。

按照附件17,每個國家應承諾,以防止帶來爆炸物,武器和其他危險物質的民用飛機的乘客和貨物的生命。 到機場的技術領域控制訪問權限進行,以確保安全。 創建的車輛和人員的識別系統。 乘客數據進行背景調查。 監測車輛和人員的運動飛機。

每個國家應規定各航空公司為了避免駕駛艙的陌生人。 運營商也保持跟踪的東西,尤其是對被忽視和可疑對象。 由於乘客的篩查應得到保護,免受未經授權的干擾或與自己的行李接觸。 尤其是在這個意義上說,一個重要的中轉航班。

如果有一個飛行的飛機緊急情況下 (例如,板橫空出世,被恐怖分子佔據),國家,該公司擁有的船舶需要將此事報告給了可以被劫持的飛機空域的國家的主管當局。 值得注意的是,航空運輸結構使得飛行員可以在他的客艙安全鎖定。 空姐應該接受的技術,這將有助於他們通知任何可疑活動的機組人員在客艙。

各國簽署了芝加哥公約,有義務讓他們準備一個非同尋常和緊急情況下保持機場和機場。 預先準備要盡量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損傷。 必須努力不中斷消防,衛生和應急服務。

對機場的領土順序提供警察和機場的安全服務。 他們所有的工作的結構使得在緊急情況下在管理的交通樞紐事件之所以能夠迅速和有效地協調這些不同的服務活動。 需要定期升級機制,通過檢查進行的。 現代要求,必須滿足和文件:如身份證和旅遊消費券。

其他功能

要組織航班每一個國家可以決定應其領空內飛來的確切路線。 這同樣適用於機場列表。

如果狀態老化的基礎設施,理事會應與該國本身,以及其鄰國協商。 當它不再滿足氣象和無線覆蓋的要求,這樣的討論可以發生。 通常情況下,理事會正在尋找產生升級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的方式。 這個問題是至關重要的,因為狀態,不關心他們的機場和技術狀態,危及的不僅是他,也是外國人。 市政局可要求該國,以幫助工作人員等新設施。D.

有趣的是,1944年芝加哥公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並不是第一個此類文件。 該協議簽訂後,它已被所有的國際前輩的譴責。 這就是巴黎公約的空中航行於1919年的調控和1928年哈瓦那公約,商用航空。 芝加哥增加了一個文件,並提高了他們的位置。

通過簽署該公約,各國同意不進入其他第三方協議,不知何故她的矛盾。 如果這樣的義務承擔私營航空公司,她的國家的政府應達到其終止。 同時允許不違背公約的協議。

爭端的解決

如果有的國家不與公約的條款解釋對方同意,他們可以向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這個機構的糾紛,將由其他國家的代表進行審查,不感興趣。 該規則同樣適用芝加哥公約的適用。 ICAO已經建立妥協的系統,幫助找到一個互惠互利的解決方案,即使在最困難的情況下合法。 國家不滿委員會的決定有權申請仲裁(如常設國際法院東正教)的法庭在60天內的權利。

國際民航組織可能對私人航空公司的制裁,拒絕遵循該組織的決定。 如果安理會將採取這一步驟,那麼所有國家均應禁止違規公司飛越其領土。 其他制裁預計不願履行其義務的狀態。 它是在安理會和大會的表決權停牌。

由於在1944年簽署的技術進步等自然條件的變化的文件無法永遠保持不變,而時代的相應當代現實,國際民航組織推出了實踐接受芝加哥公約的適用。 對於他們的認可,需要投票的理事會組織的三分之二。

自己存儲在美國政府檔案芝加哥紙質原件,並申請批准。 該公約開放給希望加入任何聯合國會員國。 從理論上說,如果一個國家從排斥在聯合國之外,它從ICAO刪除。

國際民航組織可能被“踢出”那些拒絕接受它的關鍵文件,在新修訂的國家 - 公約(儘管其採用並且不需要在安理會所有的選票,但只有三分之二)。 排除這一決定在大會通過。 與此同時,每個國家有權單方面退出本公約的權利。 要做到這一點,他必須通知國際民航組織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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