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社會政策

英國的政治制度

英國的政治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複雜的現象。 然而,對於它的本質的理解是最重要的因素是一個基本不變的。 其原因可能是由於這樣的事實,英國沒能體驗到革命性的劇變,在許多其他國家發生。 該國已幾乎從來沒有外部入侵者,不只是一個很久以前。 有人可能會記得英國內戰(1642年至1651年),但廢除君主制的主要憲法後果──只持續了11年。 光榮革命 在1688年,這也被稱為“無血”,是一個典型的 英國革命 或政變,導致詹姆斯二世斯圖爾特的推翻和Vilgelma Oranskogo的加入。

英國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君主立憲制。 它是基於所謂的威斯敏斯特(威斯敏斯特宮,英國議會會場)民主議會制度。

英國(與新西蘭和以色列一起),我們可以說,一個獨特的狀態。 它沒有官方的單一成文憲法。 相反,它是基於大量的歷史文獻,傳統的政治和法律手段,統稱為英國普通法。 憲法基本文件: 大憲章,將 信訪 權利,人權法案, 王位繼承法案。

在爭取民主的發展關鍵日期是1215年,當時Korol約安英格蘭簽署大憲章,根據其中有政治權力的新的結構。 這是限制君主的權利和權力的頭文件,並捍衛了封建貴族的特權。

目前,女王陛下伊麗莎白二世的世襲君主制是英國的國家元首。 君主,按照1701年與王位繼承法案,屬於英國教會,也是國家的許多前英國殖民地的頭。

雖然英國的政治制度的發展方向君主帝王權威的傳統使然,限於禮儀功能。 然而,儘管它幾乎不直接在政府工作參與,官方保留這是最終的行政權力的來源。 這些權力被稱為“皇家特權”,可以在許多情況下被使用,其中一些─總理,解散議會的任免。 君主有權力甚至宣戰(或和平)。 “皇家特權”可以直接代表官方的委託或提交給部長,官員。

事實上,王室有一定的隱蔽影響 立法進程。 高級成員,特別是君主和威爾士親王(男性繼承人),可能採取的立法問題的討論,如果他們影響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並修復它們。

英國政府由總理領導。 他一定是下議院的成員,並組建政府的支持下,結構的。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 政治領導人 有黨在下議院的席位的絕對多數被任命為總理。 然後,他選擇的部長內閣,形成政府的行政部門。

英國古典政治制度是由政府的三個分支表示:

行政 - 內閣,管理國家,並提出新的法律。

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

司法部門 - 法院和法官,以確保所有受法律。

所有部長是政府的立法機構的成員,以及一些高級法官坐在上議院。 從形式上看,司法機構負責人是首相。 這是在英國如何以務實靈活的政治制度清楚地說明。

議會由上(上議院)和下院(下議院)的 - 英國政府的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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