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財產權和其他所有權保護的專有方法。 特有的方法理念,以保護產權。 功能來保護產權的專有法律途徑

旨在恢復其利益受到侵犯的實體的財務狀況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保護的專有方法。 這些方法均受到法律保障。

專有的方法來保護產權的概念

標準被定義恢復受干擾感興趣的各種實施例。 在直接侵權的情況下, 財產權利, 例如在非法扣押,盜竊財產,使用專有的法律手段。 他們旨在保護特有個體的具體項目。 如果不能返回對象侵犯或受到損失(破壞)可以對造成的損害賠償只算。 在這種情況下,有保護財產權利,義務和沒有專有的法律途徑。

特異性

特點專有的方法 的產權保護 是由於法律的可能性絕對性,已受影響的人。 考慮方法旨在保護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對他們的非法直接影響到主體的利益。 專有的財產權利保護的方法是平反和否定性令狀。 第一種方法涉及從另一個非法擁有的物體的回收。 Negatornogo要求旨在消除障礙財產的使用不涉及所有權的損失。

有爭議的問題

物權法被攝對象可直接或間接地打破。 在後一種情況下,情況通常是不符合的結果。 例如,由合法持有人的被攝體(載體租戶門將等等。),或拒絕返回它反饋與缺陷(損傷)的實體。 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義務的權利,必須使用法律文書。 專門規定的情形,這些方法時,業主(受害者)與犯合同關係有關。 因此,它們具有相對的,任何性質可以作為一個對象。 對於後者,除了直接的物質的東西都是和各種權利(或記賬式債券的非現金方式)。 同時,在這個例子中持有侵犯業主權益。 在這一點上,受傷的人可能是在一個困難的局面。 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的工具,你可以用什麼:專有的方法來保護產權,或義務。

法律要求

該規則沒有規定的可能性,選擇一個動作,且不允許比賽要求。 在國內法中明確規定,在侵權的一方的權利的情況下,參與者之間的合同關係,他只能用義務的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立場。 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產權的專有方法不適用。 它是由一個事實,即在實體之間協定的框架不能確定絕對和相對所致。 使用第一時的方式產權的專有法律保護是可用的。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將對象單獨定義的東西。

自稱財產

有幾個標準,顯示的所有權和合法的方式來保護產權。 民法第302條規定了善意購買的主題的回歸過程。 按照規範,如果已收到考慮的問題,這無權處理他們,作為買方不知道,不知道的是,真正的機主可以要求他們回來的商品。 有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 該物業必須是:

  1. 由業主或實體向那得著由業主轉移丟失。
  2. 被盜。
  3. 從擁有的通過方式退役,對上述人士的意願。

如果貨物已收到免費從不具有排除的合法性主題收費,業主有權在任何情況下退款。 例外情況就記名證券和資金的設置。 這個屬性不能從善意購買要求。

補償的財富回報

提供產權保護的專有法律途徑,民法確立了受害者的可能性,要求受它是或可能已經意識到他的非法佔有,替代收入從使用爭議標的的教訓。 類似的情況也適用於善意購買。 在需求的差異只在於一個事實,即受害人可以要求返還/收入補償,其中所說的科目中提取要么不得不去的地步,人們得知他身上是錯誤的,點或者,如果他收到了索賠通知。

反過來,購買者這兩類也被賦予一定的法律可能性。 特別是,他們可能需要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以確保財產安全費用的合法擁有者。 善意購買,此外,可製成離開它,以改善財富為自己,如果他們能夠從爭議標的不違反其完整性分開。 如果這是不可能的,主題可從它們的實現成本車主賠償要求。 然而,他們不得超過財產的改進後的增加量。

否定性訴訟

保護的專有方法 的財產權利和其他專有權利 可以由不同的演員來使用。 涉及到法律上的所有權上述案件進行了審議。 該規則規定的其他人員法律的機會。 例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和其他專有權利的專有方式應用到運營管理,終身可繼承財產,經濟管理,並在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Negatornogo要求不涉及所有權的剝奪。 旨在消除障礙,使用材料的貨物。 它們是,例如,可以在建築物的建築表達,阻斷光在房子的窗戶的訪問。

主題

作為原告的行為覆蓋所有者或其他業主有事情,但正經歷著使用一些困難。 在被告的要求 - 罪犯非法行事,從而創建的對象操作的障礙。 在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當干擾是由於法律行動發生。 例如,主管當局的決議是建立在房子旁邊一個管道。 在這種情況下,主體將不得不接受的局面,並嘗試挑戰許可證的有效性。 然而,後者是不可能的negatornogo權利要求。

目標要求

因為它代表持續的不法行為解除狀態(障礙),在提交權利要求的持續時間。 這種情況會導致索賠沒有時效期限。 該訴訟可以隨時存在,只要犯罪發生。 如果非法狀態已經消除,受傷的人可以從損害的行為人要求賠償。

對於重大資產扣押需求釋放

應當指出的是,法律直接調節,並不是所有提供的專有的法律途徑來保護產權。 1985年4月23日№5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決議明確出現的一些問題在實踐中當重大資產扣押釋放需求。 清單中的財產列入建議出售的禁令。 這使得程序規則作為一項臨時措施,保證判決的執行,包括提起訴訟或沒收判決的階段。 在某些情況下,庫存包括屬於他人的物品。 通常情況下,要求解除附著配偶提出關於他的個人物品,或在普通法分享。

被告

所有者,其財產被列入名單誤,可以發送一個要求為他們的價值觀釋放扣押於(其中應用了臨時措施,在尊重)債務人,並在同一時間向債權人,他們的利益這一程序進行。 如果事件與被指控的扣押,被告將成為代表認可財務機構的被告/犯人和狀態。

細微差別

在其核心,上面所討論的,根據權利要求涉及到識別的財產權的財產,不正當被捕或遭受列入清單。 立法不排除將其他人的要求的可能性。 例如,提起訴訟的去除允許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辯護逮捕/庫存的排除 工作管理權, 可繼承的財產(生活),經濟管理和其他一些人。 在這方面,這樣的要求被列為特殊。 它是一種行動的目的是在REM承認的權利,包括。

參與者

作為原告可以是主體患有或不具有爭議的主題(如果他返回的問題是沒有把),其權利是有爭議的,而不是由第三人誰不是義務或對物的其他親屬關係的所有者承認或否認。 可以提交財產的要求和所有權所有者。 被告 - 第三方聲明或不主張關於這個問題的權利,但不承認原告的所有權的有效性。

這些要求的實質

由於 索賠的主題 在目前的情況下,只會建立屬於所有權或其他所有權原告的事實。 這並不意味著被告的執行任何義務。 通過了關於要求的決定應消除來自第三方所產生的疑慮。 其目的也是確保在正確的存在信心,給受試者之間有一定的關係。 在對權利的承認的決定也作為與順序,佔有和使用的財產特定權限的實現奠定了基礎。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