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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團結 - 這...連帶責任:民法典。 什麼是共同的責任

民法典劃分“責任”幾個物種的概念。 特別是,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解釋什麼是共同的責任,而當可發生它。 應當指出的是,在總結各種交易的一些經濟利益不僅僅出現債權人也債務人。 但是,公民或法人的共同責任並不總是,但前提是義務的主題不能分割,傷數人,並在某些其他情況時。

分擔責任的概念

如前所述,這種 樣的責任 來,只有在某些情況下。 責任團結- 一個承諾, 可以由民法,其他一些法規或合同本身規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的幾個債權人或義務發生相關的業務,那麼他們就應該負連帶責任。 這主要是由於該業務關係始終是一個風險增加。

立法

民法典和其他一些法律明確規定,有可能來的共同責任。 例如,如果賣家的選擇,按照銷售合同,將負責房東,租客可中出現了購買和出售,物業的賣家,以及房東的協議的說法。 這同樣適用於貨物的買家,如果購買的物品將質量差或有缺陷的。 因此,消費者給予提出要求無論是賣方或直接在製造商的選項。 法律規定對某些類型的法律實體的創辦人的相互義務。 所以,參加一個簡單的合作協議應該成為新組織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俄羅斯民法典還提供了另一種情況下,當某個人將負責雙方 - 造成損害的幾個主題。 也就是說,有一個共同的責任,一個人不一定要鏈接到合同關係。 這是不夠,他們已經犯了同樣的罪行。

合同義務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團結的責任 - ,在一定的情況下匯合同時出現在一個以上的人的承諾。 同時,可能由於不僅是法律上而且合同這方面的負擔。 如果協議是固定利率的債務人共同承擔的債權人,可能需要支付的債務為所有債務人,並單獨他們每個人。 這樣的人擁有所有綁定他們中的一個支付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全部金額的權威。 該法律還規定,如果債務人的一個未完全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要求缺少量交易。 共同債務人將被要求,直到他們不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義務。

債權人的權利

責任團結 - 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非常重要的機制。 如果債務人是一個聯合的義務,不應該反對債權人的索賠。 如果債務人的一個充分履行其義務,則其他人,誰,與他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是從有利於債權人的這種行為豁免。

如果沒有指定的合同不同,誰執行的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可能會出現倒退(回)聲稱其他債務人對其債務服務成本(那份額較少落在他)的報銷。 償還債務後,債務人成為其他共同債務人債權人。 如果他們不同意自願支付這筆款項,那麼這個人可以到法院。

特權和保障當事人

這種關係的模型是非常有利於債權人,因為它得到了更多的保證,承諾將會實現。 在民法連帶責任已經提供給虧損的風險降低到貸款人。 畢竟,如果共同債務人之一不償還債務,那麼很可能是貸款人以支付全部或部分損失,可對方,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應當指出,有可能是另一種情況。 民法規定,有可能是這樣的關係時,合同雙方將是一個債務人和債權人數。

責任與條件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發生在一個人誰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貸款連帶責任。 然而,要成為一個債務人對一個人的義務,只能是在一定條件下。 例如,如果公司進行了重組,如果分離資產負債表沒有建立合法繼承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可以轉化子公司(如果它與所有行業的主要實體滿足)。

輔助和分擔責任:差異

除了團結,法律定義了某種類型的責任 - 子公司。 這兩個概念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可以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個人義務只出現一個默認的義務。 換句話說,子公司債務人 - 一種“替補球員”,即有義務將仍然執行額外的保障。 貸款人可以不立即發送額外的債務人償還債務。 他可能會帶來只有在“主”借款人不履行義務,這樣的要求。 如果貸款人將需要償還子公司債務人的債務,這個人應該報告主債務人。 如果子公司債務人將送達的訴訟,審判應參與和主要借款人。

結果

我們已經研究了所有可能出現連帶責任的案件。 在最高級別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了共同債務人(債權人)之間的關係。 連帶責任可以憑藉合同,法律規定或造成損害發生的幾個人。 如果共同債務人之一將滿足其全部的義務給債權人(受害者),它必須從該金額的其他方補償要求(不包括其份額)的權限。 同時,貸款人本身有權決定向誰提出要求: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人,或者其他人。

責任團結 - 這是為了盡量減少風險貸款的機制。 然而,可能並不總是出現這個責任,但只在主題的不可分割的義務的情況下,或者如果人一多則兩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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