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形成一個民主政府的主要機制。 這種機制的形成產生了足夠長的時間。

選舉制度 - 一個特定的政治制度。 它們與選擇設備連接。 選舉制度規定投票結果及判定結果的某些方法。 此外,他們還與座椅的當事人之間的分佈有關。

所有的選舉制度包括某些組件。 其中我們應該提到:

  1. 選舉權。 該項目體現了法律對選舉程序的系統。 這是(狹義)公民的政治機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從廣義上講,這個概念反映的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的內容。
  2. 選舉進程。 該元素描述了一組在選舉期間發生的行為。

特別地提供了選舉過程階段:

  1. 籌備。 在這個階段的過程中進行了登記和選民登記,投票的約會日期。
  2. 註冊提名。
  3. 選舉,融資競選。
  4. 表決,確定的結果。

在投票權 的民主國家制度 規定的某些原則強制執行。 這些特別包括:

  1. 平等。 該原則指出在選舉過程中的所有代表的平等權利,平等提供資金和其他機會的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每個選民同樣會影響投票結果的全過程。
  2. 普遍性。 該原則指出每一個存在 身強力壯的公民 參與選舉和被選舉權。 俄羅斯選舉制度規定了兩種資格 - 年齡和國籍的資格。 因此,在選舉中選民可以從18年參與公民,並作為選舉 - 與21年。 (在財產狀況,性別和教育的理由)其他限制幾乎從來沒有在世界上行事。
  3.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這一原則指向選民有權不透露自己的選擇。 因此,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和消除對選舉人的壓力。
  4. 即時性。 該原則指出,一個公民直接投下他的選票為副,不是個別的(選民),隨後將現場投票給候選人的事實。 美國選舉,但是,這個原則不會在總統選舉過程中提供。
  5. 競爭力。 這一原則體現在表決過程中替代品的供應。 因此,選民有選擇的權利。 此外,沒有人能夠創造的障礙對其他考生參加了投票。
  6. 宣傳。 這一原則點為公眾有機會提供了選舉的進行控制。 這一原則示於獨立的觀察者的部分的存在。
  7. 選擇的自由。 我們是在這種情況下,是公民在選舉過程中的自願參與。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能對人的壓力。
  8. 有限的選擇期。 該原則指出一個事實,即選舉過程不能推遲任何舉動,如果沒有設置一個很好的理由,有關法律。

主要 類型的選舉制度 包括:

  1. 大多數。 在這種情況下,“多數”原則的行為。 獲取誰被賦予得票最高數量當選者。
  2. 相對多數的系統。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選舉的副手,誰取得簡單多數。 同時取勝可能超過半數的選票相當少。
  3. 絕對多數。 在這種情況下,副被視為當選,誰拿下百分之五十加一票。 這樣的系統是典型的俄羅斯和法國的總統選舉。
  4. 相稱。 該系統規定,每方用得到的席位數,這是成正比的投給她在選舉中投票前進。
  5. 混合 (多數比例)系統。 當任務在此情況下的分佈,使用多數和比例選舉的元件。

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到該類型的選舉制度是相當多的。 而要理解這個問題不應該只是政治家,也有普通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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