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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監督? FZ-64“在從監獄釋放人員的行政監督”

正如我們所知,並不是所有的誰在監獄的公民擔任糾正,承認自己的錯誤。 大量的前囚犯仍然非常反社會的,甚至是危險的人。 FZ-64“在從監獄釋放人員的行政監督” - 這就是為什麼一個特殊的規定是在2011年通過。 由法律代表將詳細的文章中討論。

聯邦法律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提出了規範性法案包含關於可在法律的以下規定使用的基本概念和術語的信息。 在這裡脫穎而出,第一個和最基礎的概念被稱為行政監督。 這是什麼?

該法規定了行政監督作為最近從監獄中釋放的人監視。 監督下進行內部事務機構。 該監督實體- 公民, 對誰和監視。 在監督往往賦予一定的行政限制。 為此,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自由和從監獄返回的人的權利的限制。

FZ-64的“行政監察”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第2條談到預防犯罪和違法行為的。

對他們來說,建立行政監督?

在FL-64“行政監察”的第3條規定,法院可強制要求,根據其內部的監管當局會就下列人員進行:

  • 犯了第二次進攻;
  • 犯嚴重或特別嚴重性質的犯罪;
  • 對誰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犯有預謀的犯罪。

具有突出的定罪或監禁的地方不斷分裂的人,應屬於特殊的管理監督之下。

限制和時間

如前所述,監視公民的幾個有限的權利。 根據FZ-64“在行政監督”,可以以下行限制:

  • 禁令留在一些地方,列表,它是由法院確定;
  • 在訪問公共事件的禁令;
  • 禁止離開該法庭的領土;
  • 留在一天的某些時間某些地方的限制。

還應當指出的是,法院必須設置在監管實體以下限制:

  • 公民投票沒有不能每月內政登記的主體(由法院確定的確切數目)幾次;
  • 禁止離開法院確立的領土。

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應收集監督公民的數據。 所收集的信息的基礎上應用的可能去除的既定限制的決定。 關於服刑的侵犯性自由和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犯罪的人,提前終止行政監督是不可能的。

還應該告訴你在此期間,行政監管可以實現的時間段。 在這裡,一切都嚴格依賴於犯罪的類型,它是致力於人誰已經從監獄回來。 然而,按照FZ-64的第5條“行政監察”的限制可能無法正常工作至少一年不超過三年還清犯罪記錄。 還有另一種選擇,其中償還犯罪記錄的時間期限減去服刑。

在行政型的建立,終止,推廣和監督

按照聯邦法律№64-FZ“在行政監督”,監督走出監獄官員由法院在懲教機構的要求設立。 督導期間的延長也可以由法院進行。 延長監管期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容易被猜到,得分監督公民犯罪。

該決定終止由法院在下列情況下作出的行政監督:

  • 監控時段到期;
  • 從一個人的信念去除過任何人監視;
  • 譴責拘留場所的監督再次實體和它的方向;
  • 在監視下的人的死亡有關;
  • 由於強制醫療措施有關監視下的人的申請。

在評論的FZ-64“行政監察”與2017年的修正案規定,監督可按照程序提前終止,如果監管人忠實履行其職責。 那叫一個公民都有義務,在這方面的監管? 這將在稍後解釋。

對公民的監視下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在這方面的監管是必須遵守法院規定的所有法規 - 即,與公安部門登記,通知居住的變化當局,讓ATS人員到他家,等。

FZ-64“行政監察”修訂2017年5月28日和監視下建立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是值得強調:

  • 向法院提出上訴監督的提前終止;
  • 對上訴法院的決定;
  • 呼籲與允許離開的空頭排列請求警察部門。

什麼調整,在FZ-64製造在2017年五月? 值得一要突出加法“實際居住地”概念的第1條。 這是從監獄中釋放的人,並沒有居住的地方,選擇一個地方實際位置(領土內地區或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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