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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製裁。 上訴與上訴之間的差異

在法庭上維護自己的權利的人們常常會詢問有關上訴是什麼。 讓我們嘗試以最正確的方式解釋它。

基本概念

上訴和起訴是一審後的以下階段。 一些律師在2012年的司法改革之後,對這些條款有些困惑,許多普通公民尤其不了解他們。 那麼什麼是上訴? 與前兩個實例有什麼不同? 我們會嘗試找出來。

上訴 - 第二次上訴?

考慮上訴和上訴的概念。 他們之間有什麼顯著的區別? 許多甚至執業律師錯誤地認為,上訴是司法競賽的第三次嘗試。 “專業人士”通常只會將上訴的措辭從呼籲改為上訴,正確地導致了負面的結果。

上訴是二次訴訟。 她正在考慮尚未生效的決定。 例如,一審是地方法院。 失敗黨在有權向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的一個月內。 它通過作出初步決定的身體傳遞。 上訴法院 有義務審查申請人的投訴。 只有在一審的這一決定生效之後。

民事訴訟中的上訴是一個特殊的例子。 已經提交已經成為法律效力的法院裁決。 此外,當局沒有義務在會議上審議投訴。 所有人都可以在法官的辦公室結束,取消決定的請求已經到了。 要投訴,您必須:

  • 在科目主席團。
  • 給最高法院。

與上訴有什麼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的最高法院 顯示出嚴重違反程序性和實質性規則的情況,影響到案件的結果。 沒有進一步評估證據的情況,申請人不應給予。 沒用 如果公民確信法院沒有充分審查證據,那麼不值得重視。 如果案件中的證人之間存在矛盾,例如,上訴也不會引起注意。 更無意義的職業是向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請願,即使它們對結果有顯著影響。 這是首次審查的基礎。 我們希望現在明確的是上訴是什麼,以及它與上訴有什麼不同。 讓我們再來一個更重要的區別。

上訴:法官的決心

我們已經註意到,上訴中有兩個案例,但在每個投訴中有三個階段:

  • 正式階段 - 從其內容的正確性的角度考慮投訴。 有必要附上前兩個實例的決定的相關副本。 應包含送達的法院的名稱,申請人(原告人,答辯人)的程序狀況以及有關其他人的信息。 此外,投訴應表明以前的所有決定,應列出違反程序性和實質性規則的行為。 最後有一個請求和附件。

  • 法官的決心 申請人的投訴首先到達法官。 他沒有看到這種情況,因為它是第一次。 但是,他研究了投訴的理由和這兩種情況的決定的副本。 一般來說,一切都在這個階段結束。 與上訴 相反 ,最高上訴法院 的 大法官 沒有義務在提出投訴時組織。 因此,在這個階段,許多命運都被毀了。 此外,法官決定召集或不召集一組法官審議。 無論如何,他的決定一定是有動力的。
  • 司法委員會會議。 如果法官決定啟動上訴程序,這是申請人的一個好兆頭。 司法委員會會面。 一般來說,申請人需要做出積極的決定。 然而,實踐表明,這種情況很少,少於10%。

上訴條款

自提出申訴以來,自法律決定生效以來已有六個月了。 對於沒有興趣的人士來說,這是從上訴的那一刻起,因為如果通過,就不會有上訴的機會。 開始公佈業務部門後的第二天的最後期限開始計算。 這意味著,無須證實上訴,就有必要為上訴做好準備。 如何做到這一點是另一個問題,但時間從這一刻起就準確計算出來,而不是從獲得手頭定義的那一天開始。 兩次上訴的截止日期是一樣的。 認為在區域主席團之後將再次計數六個月是不正確的。 繞過區域舞台,也不可能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

如果法官對拒絕提起上訴程序作出決定,這將是提交上級機關的依據。 但是,最高法院被駁回的案件卻少於所有下級法院的案件。 因此,有必要考慮這樣做是否有意義。

上訴權限

上訴實例有權利:

  • 拒絕投訴,不要滿意。
  • 取消下級法院的決定,並將案件送交新的審判。
  • 接受新的解決方案

最後一個選擇是從幻想的領域,所以在這個階段的勝利是對案件的新的考察的定義。 在這種情況下,有機會公平解決。

什麼是違法的?

特別的複雜性是由於這種違反法律規則的概念造成的。 對於這些材料,有必要將這種違法行為確定為法律的不正確解釋或不必要的規則的適用。 例如,法院使用“民法典”中關於家庭法的文章。

關於程序上的違法行為,可以這樣說:

  • 沒有協議
  • 違反管轄權
  • 違反黨的平等原則等

因此,我們希望現在清楚上訴是什麼,以及它與上訴有什麼不同。 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尋求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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