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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

20世紀70年代,“社會責任”一詞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運用。 一般來說,這意味著企業義務。 按照這個概念,組織必須考慮到全社會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自己的利益。 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對其活動對客戶,供應商,股東和參與工作的其他各方的影響負責。 因此,接受的義務可以離開(甚至應該)對法律確定的框架。 也就是說,管理的社會責任除其他外,獨立採取措施,改善公司和全社會的生活和人員。

歐洲對社會義務的方法

許多研究人員注意到 ,在 世界和歐洲的 英語國家 ,企業活動不同。 一些組織僅限於幫助窮人或當地社區。 而另一個更積極的方法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的社會活動不應該同時表現出來,而是增加當地人口的教育,給他機會根據利益應用新獲得的知識。 他們認為只有在這樣的行動中,社會才會形成一個穩定的環境。

報告社會活動

公司還有義務向社會報告採取的行動,不斷記錄記錄。 因此,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一個概念,必須考慮到其活動對某些利益群體或整個社會的環境,經濟和其他種類的影響。 這種會計的主要原則是一些發達的報告標準和指導原則。

公司承諾的衝動

在實踐中使用 社會活動 的決定是由一系列激勵措施影響下的組織採取的。

消費主義。 用戶對環境或社會方面對購買決策的認識的影響。

全球化。 許多公司往往在世界市場上保持競爭力。

3.社會教育水平及其意識。 使用互聯網和媒體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活動。

4.立法。 政府對業務流程的監管。

5.危機後果的非自願責任。

國家的社會責任

這是比上面討論的更一般的概念。 其效力可以通過其實施的政策來判斷。 那麼越是困難,國家在社會責任水平之前就越低。 而恰恰相反,人們認為越好,企業代表越少違法,越是公民支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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