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伊斯蘭法院北高加索

伊斯蘭教是一組形成的基礎法律和宗教規範 伊斯蘭教法。 這種執法體制被認為是非常靈活的。 它能夠作為一個非穆斯林和穆斯林國家中非常不同的社會結構和政治體制進行操作。

伊斯蘭宗教法院(主要是在繼承和家庭關係的區域)在希臘,荷蘭和歐洲社會的其他國家開展業務。 一些 法律規則 在國際法中使用的(賠償的順序在海難中,例如)。

伊斯蘭宗教法院在不同歷史時期或與其他國家有不同的司法性質。 這足以原本在北高加索的發展。 在這方面,引進伊斯蘭教法已在1917年的主要和最重要的要求之一,革命制度。 在五月舉辦弗拉季高加索高加索山區人民的第一次代表大會。 會議決定在穆斯林的情況下,所有法院介紹伊斯蘭教和古蘭經的統治。

1919年1月,隨著內戰的開始,伊斯蘭法院已經變成了所謂的軍事伊斯蘭教。 從這一刻起,他開始扮演一個軍事法庭。 應當指出的是,伊斯蘭教轉化體實際指導。 同時,軍事政權,取代對方,利用司法系統與他們在政治上的對手得分結算的手段。

所建立的 蘇維埃政權 在車臣,印古什,達吉斯坦,購買karachai,英Kabarda,北奧塞梯:在北高加索地區在其運作的所有領土合法化伊斯蘭宗教法院。

應該指出的是,蘇維埃政權屬於伊斯蘭法是相反的,而不是國家的革命前的管理。 最後支持ADAT(自定義),試圖削弱穆斯林叛亂的位置。 在20世紀20年代初,布爾什維克,相反,尋求支持解放運動。 雖然蘇聯政府沒有成熟,他們被吸引到他身邊的許多穆斯林國家。 同時它保持在伊斯蘭教ADAT的代價。

在每個北高加索地區的自治領土蘇維埃政權的初期是司法系統的層次結構已經確立。 它被認為是在達吉斯坦最複雜的三級組織,發生在1922年。 在一些城鎮和村莊都是所謂的“伊斯蘭教三”。 他們包括兩名成員和主席。 在伊斯蘭教法(Dibir或毛拉)法官,包括各式小的遺傳變異,民事,土地記錄和刑事案件另外兩名成員一起。 他們的決定是在挑戰區當局。

再加上在農業和刑事官司伊斯蘭教法官的分辨率伊斯蘭法律是由規範引導 的習慣法, 登山普遍。 這樣的規則,例如,是一個很好的,清潔的誓言,血仇,和解,和其他人的驅逐。

在20世紀20年代的前半部分,伊斯蘭宗教法院從維護狀態取出並轉移到誰願意按照這些法律來決定自己事務的穆斯林社區的內容。 數據轉換與集體化和工業化同時進行。

蘇聯解體後,它開始對伊斯蘭教義的恢復幾乎是普遍的運動。 形成了在車臣和北達吉斯坦穆斯林社區的數十名機構。 加上在北高加索的穆斯林俄羅斯人民和公共仲裁庭行為的伊斯蘭教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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