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免除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的期限

行政和刑事責任 - 對違規最嚴重的法律後果。 然而,本質 的行政責任 是,往往有這樣一種情況:公民的行為,具有特定犯罪的特點,但是,不承擔巨大的社會危害。

該理由免除責任

對罪犯的消極後果,在實踐中缺席,由於兩種情況:當涉及到的這種現象在罪的跡象存在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的排除; 或者當犯罪被視為承諾,但他是不是被繩之以法有罪。 守則 行政罪行 確定了從行政責任免除,理由如下:渺小,更換另一種懲罰,精神錯亂,和其他人。

發行特別相關的事實,狀態機無需節制意味著強制。 身體Enforcer的主要任務-考慮到客觀和主觀雙方的內容的權利 的犯罪, 確定從輕和從重處罰情節。

渺小

行政處罰的RF Code公司有權法院,權威官員,誰做出決定實施在一定跡象的行政處罰承認犯下無關緊要的行為。 應該說,渺小的指示在蘇聯時期存在,在相同的代碼,但到目前為止,立法者並沒有給這個詞的精確定義,沒有明確什麼評價標準,只有委託執法人員的這種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官員是最高法院的權威意見。 根據最高法院05年3月24日5號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決議,微不足道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看作一種行為,性質,危害的量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在沒有公共關係的正常運作的最大威脅。 它不考慮犯罪人的個人動機和財產狀況。 法庭上,代理最終決定權,必須經過當局的決策的變化,認識到違法的決定,並取消它的權利。

因此,法律是渺小沒有確切的概念,即,一方面,允許被授權人更加民主,另一方面 - 濫用創建範圍,從在異常情況下的行政責任,涉及豁免。

更換處罰

如果從微不足道的理由行政法律責任的豁免,罪犯使用的口頭評論,指的應對措施。 諫告知這種行為不可接受的未來。 它沒有文字表述,可以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 作為替代在下列情況下,當它涉及到軍隊(軍隊受到紀律責任),未成年人通常犯的第一次犯罪的情況。

對行政違法法典做出創新,是關於寬大為小型和中小型企業的過程中狀態的檢查識別到的違規的最新發展 - 而不是強迫的精細儀器行為的警告。

未成年人的處罰豁免

未成年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是一種特殊情況。 應當指出的是,16至18歲之間的人已經擔任行政責任的主體。 法院可以得出結論:在更換處罰口頭譴責的基礎上,對犯罪者的個人特徵數據。 這樣的決定也應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以及適用的措施清單也由聯邦法律關於防止忽視兒童和少年犯罪的規定。 例如,委員會可以要求公開道歉,警告,揭露公開譴責,並給孩子的家庭的監督下。

時間的推移

行政責任期也可能會影響 量刑, 這部分是由刑法作出。 藝術。 4.5分,這樣的時期起訴三個月,一年從行政違法之日 - 中違反了領海,國家的專屬經濟區的法律,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海關,外匯,稅務及其他法律規定。

這樣做的原因“不作為”之處在於,在對比的刑法,行政不承認的原則懲罰的必然性為犯罪。

如果罪行被延長,週期是從發現自身的時刻算起。 中止其存在的最高仲裁法院指出,通過檢查處方,但必須記住的是,檢測的違法行為的一天,是滿足的一天。 我們應該從環境和客觀方面的跡象進行。 應該考慮到和時效的,根據現行法律,只有一個暫停基地 - 請願在他的居住地面對訴訟。

一些科學家仍然認為,這是不可能考慮的訴訟時效為遵守其意味著從行政法律責任的豁免的條件,因為這種機制更關注的是確保行政和司法單位的工作效率。

特殊類型的理由為免除責任

特殊類型包括釋放鹼如箱子吸引的受試者個體基團(例如,軍事或少年)和組合物特別在其中直接建立算法免除的部分。

軍人和公民召集了軍事訓練,不能舉行,如果紀律行為的具體職能範圍內行政責任。

例如,藝術。 15.11載有關於違反會計和報告,其中第二部分允許在違反彌補缺乏,上繳稅金,固定對應的缺陷和錯誤在報稅表事件責任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定。 藝術。 2.6.1旨在釋放在車內不受其約束的情況下車主的責任(通過代理,如盜竊的結果)。 藝術。 14.32提供救濟誰首先與所有符合條件的人。

“從行政責任免除”和“排除行政責任”的概念之間的差異

行政法 的結構使得一些法學家認為相結合的行政責任,其獨有的情況,從而考慮在列表中的緊迫性和精神錯亂辯護。 但是,這絕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因為第一種情況不排除公眾的行為(而不是在絕對必要)承認為合法的人的行為,並且不含有意圖損失。

從負債經營的解放機構的問題

由於是估算的規則多數法律問題。 渺小的跡象使行政機關獨立評估有負面影響,並在實踐中產生不一致的情況。

這也是非常錯誤的,似乎有什麼是為了 免除刑事責任的 誰沒有在犯罪時排除運輸承諾,因為這是相當沒有組合物本身的問題的人-不當行為的主體。

應用上的豁免規則的做法

考慮意義不大的問題,有必要知道是否有有關的罪行,而使用的速度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最高法院的決議編號日期為06年10月24日18已經明確,這是不可能使用的意義不大規則的情況下,當它與飲酒駕駛時,因為機器是高度危險源相關聯。 法院考慮到了公共關係的潛在危害,無論造成損壞的。

在這種情況下,頻繁的差異:例如,在一個案例中,法院沒有考慮不使用的收款機零星視為違規,攜帶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指的是事實,即賣方,銷售,工作的第一天,有一個良好的反響。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認定該行為不存在公共關係的威脅,儘管在此出售的商品量是微不足道的。 有時在庭審過程中出現該罪行的組成引起比行政法規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可能給予行政處分罪犯中指出更嚴重的損害。 刑事責任,很可能會給出線的機會他們的行為作為犯罪的一部分。

所有這一切導致的結論是執法者,這種或那種方式,對標準從行政責任免除更精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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