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公共合同 - 的定義和拘留條件

公共契約 - 一種民事法律關係。 這個概念揭示了文章。 民法426。 這個概念的意思是減少到 提供服務的(作品,表現 了商業機構的銷售貨物的)已應用於每個。 我們談論的是,該組織提供其活動的服務。

這是一個公共合同 - 具有民間特色和以下特點合同:

1。一個這樣的合同的主體的必然是一個商業機構。 這可能是一個城市或國家單一制企業, 生產合作, 公司或合夥企業。 對手是相同的 - 物理(法人)的人 - 的服務,貨物和工程效果的消費者。

2.公共合同的一種可能的對象可以是不是每一個商業組織。 這取決於其活動的類型和性質。 有類型的設計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全部解決無一例外的商業活動。 活動的指示清單st.426民法典(第1段)中給出。

他們的主要 - 公共交通,醫療和酒店服務,以及電信服務和銀行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以募集資金存放)。

3.公共合同關於活動的組織的主要活動的適當性質的內容。 例如,如果對象有一個醫療服務(診所),此活動屬於公共合同的定義。 但是,如果這同一診所購買或出售您的需求的財產或設備,然後將合同(購銷)不屬於公眾。

該合同 公開發售的 強加給它的受試者中的某些法律限制。

1.這種商業組織缺乏選擇一個合作夥伴或有權拒絕 簽署該協議。 當你在合同貨物和服務拒絕簽署該協議指定的用戶的可能性被認為是毫無根據的,並擁有所有相應的法律後果。

2.組織無權優先考慮一個比其他消費者,除非法律禁止。 消費者的某些服務的特權類別是二戰老兵,殘疾人和其他人。

3.公共合同涉及所有消費者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包括商品價格),除非在特定類別的合法豁免的情況。

4.根據其條款的公共合同糾紛案在法庭上得到解決,無論當事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 這種公共合同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法律完全不同的,根據該爭端僅由雙方同意出庭受審。

如果從組織的偏差簽約查無實據的合同,後者可以強制性的。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對因損害賠償因未能達成一項協議。

此外,在公共合同的條件,消費者(標準法規,規章等。D.)的利益可以被設置為聯邦立法機構和政府監管。

大約有標準合同為不同類型的活動,這是該條約的具體情況的基礎上發展。 例如,公共服務合同,建築物料的輸送,對於特定類型的工作合同。 在這種模型中規定它考慮到了不同的活動的特殊性,制定的反不正當合同條款執行提供商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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