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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和法治的狀態:基礎關係

國家和法律之間,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在活動的各個領域的國家創造法律規則並使用它們,迫使社會的生活狀態的人的集合,跟著他們。 因此,每一個國家產生法律碼,並通過它指導,但無論這個事實的基礎上,每一個國家,可以稱為法律? 顯然不是:在國家法律侵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讓他們認識到自然法的機會,當大的階層從被排斥群體的情況下 的立法程序 ,並不能影響法律的做法,無法控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遵守設備當法律被選擇性地應用 - 當法律狀態早說話。

沒有公民社會,這是發展的足夠水平不能發生法律狀態。 事實上,這樣的社會存在 - 這是國家的主要標準可以被稱為法律。 考慮 公民社會 和法治。 什麼是這兩個概念,因為它們之間的聯繫是非常密切和雙向?

在哲學史上,很長一段時間法治國家確定與國家的“英明的政治家”的控制下形成。 這種由“頂”公民社會建設的看法產生了許多烏托邦。 但啟蒙運動首先回顧了建立法治,可實現群眾的願望和期望的想法。 出現並開始發展公民社會的概念。 讓Zhak俄,制定了“社會契約”首次terimny區分的概念,例如公民社會和法治。 這兩種現象 - “共和”和“關聯”公民有自己的問題,甚至相互矛盾和拮抗。 在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因為它是“簽署協議”相互尊重和承諾遵守一定的規則(法律)。

該研究最透徹的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劃界問題,建議黑格爾。 他認為社會和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 因此,公民社會的和明確的關係法治。 後者表示和行為嚴格普遍性在總量將公民的表達。 如果我們試圖刻畫公民社會的本質,它是私人的法律執行領域 的人的利益。

在法治,有一定的跡象。 這是法律,如果每一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當局的隨意性保護他們的統治。 這就要求在司法,行政和立法權力的分離(在最發達的國家,公民社會和法治國家連接在這一領域,該公司符合在當局的行動監督機構的功能)。 公民和他們的自由和國家利益的權利,當它不走在了前列放,和人居住在該國的利益這一重點。 最後,這是國家與個人的共同責任。 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表達任何你喜歡的,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法律之比 國家與公民社會 的特徵可以這樣一種方式,民間社會附帶著類似國家的社會基礎。 法律狀態,而這部分是不可能的。 但反之則不然。 民間社會沒有法治,它是可能的 - 但它是充滿了那些人的力量誰無視活躍,已經成熟的公民社會的利益。

但旨在建立或維護法治,即使國家政府號召它的行動破壞穩定和濫用權力的所有民間社會活動。 民間社會在發展國家尋求裝備法律社會它們的棲息地。 顯然,公民社會和法治國家構成了一個複雜的和有機的社會制度,其中兩個部件相互支持,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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