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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形式:概念,類型,值

刑事程序的形式,概念,其中將詳細的文章中討論的重要性 - 是國家活動的法律車型之一。 正是在那裡,表示在案件調查和訴訟的特點和階段。

刑事訴訟法形式:概念和重要性

有問題的模型包括一組由立法委員會的這是在訴訟的過程中進行的操作和設計規則,建立一致性具體情況。 在這種形式中的固定結構犯罪過程及其各個階段。 有關法規規定了訴訟程序。 具體地,配製的步驟的序列,用於從殼體到另一個的一個階段過渡的條件。 另外,已建立的因素,在一個特定的水平表徵程序,所述基部,所述過程和在哪種情況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被作出的決定的本質。 刑事程序形式的概念佔據科學界的關鍵所在。 它的重要性立即到期和案件的性質,並在其上持有的原則。 為落實措施的適當程序,確保刑法對誰犯了罪的主體規定及時正確應用。 刑事程序的形式和保障的目的是協助查明真相,以確保符合保護的情況下參與者的利益的立法。

在辯論

應該說,非常刑事程序的形式,概念,車型種類 - 所有的這一直是科學家們爭論的主題。 每一個科學人物堅持自己的問題的看法。 特別是,Tcheltsov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程序的形式充當個人行為或者其結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Rahunov,反過來,認為這一模式,正是由於活動規則管制。 據斯特羅哥,形式 刑事訴訟法 -一組由法律規定的條件,開展由他們在調查和案件的決議履行職責的行為的授權機構。 他還認為,這種模式適用於誰參加訴訟的公民。 這組條件,按照要求斯特羅哥使通過它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履行這些行動的主題。 Shpilev認為,問題類別的最合適的定義是,它不僅包括一組條件,而且他們的序列。 它是關於固定在它們所致力於的動作本身,定時的程序和註冊。

臨時結論

所表達的意見Chel'zova,這是不完全正確。 據他介紹,在刑事程序的形式只能用於特定活動的設置(例如,搜索或審問)或它們的複合物(用於訴訟的特定階段)。 在這種情況下,所考慮的範疇是指在調查和訴訟的框架內的所有活動。 所有的活動進行,表達了刑事程序形式的歷史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活動包括在所有實施法律所設想的各個階段。 更加擴大了定義,可以提及的作品斯特羅哥。 應當指出的是,作者正確地擴展了 現有的程序 形式向主管部門(法院,檢察,偵查部門),並參與製作的其他演員。 這可能成為一個實際的例子。 因此,無論是嫌疑人,被害人,甚至被告人,以及工藝等方面,實現自己的權利。 這是通過投訴來完成,要求,學習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的實現發生在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的程序。 隨著這是說,斯特羅哥下降為Tcheltsov相同的路徑。 據他介紹,在刑事程序的形式僅安裝在個人行為,而不是對他們的部門作為一個整體。

當前出版物的簡要分析

法律文獻的研究表明,科學家一直沒能發展到概念的解釋的統一方法。 例如,Petruhin認為,刑事訴訟是刑事調查和在法院授權的情況下審訊的既定規則的形式。 筆者提出了一套總類作為最重要的條件,由該活動滿足。 這是如何實現將提供訴訟的目標。 庫茲涅佐夫類別考慮為整個組動作和各個階段,順序和事件的序列的的固定結構。 這個定義似乎更加完整。 但在它的刑事訴訟形式的價值沒有公佈,直到結束。 具體而言,筆者只是指只能由授權的實體進行,並固定在規定動作。 然而,如上所述Strogino,提供為實現在調查和法律訴訟的權利和其他參與者的義務的程序形式。 這一點成為通過新的刑事訴訟法後尤為重要。 很詳細立法者的準則解釋行使的情況下國防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他參與者的權利的過程。

主要特點

不同作者的上述定義中有缺點和優點。 然而,他們沒有給具有刑事訴訟法形式要素的適應症:

  1. 義務。
  2. 普遍性。
  3. 統一。

幾位作者披露從定義分開這些標準,其他科學家並沒有提到他們。

概括

在這個標誌理解需求,它建立一個單一案件的特定類別的生產秩序。 在這種情況下,它不依賴於複雜或提交的音量。 法律上區分若干理由刑事訴訟形式。 這些措施包括:

  • 犯罪的資格。
  • 從被告的請願書的存在聽到一種特殊方式的情況。
  • 該專題等的存在。

事實依據,如行為的方式,地點和時間,發作的次數,誰受到起訴和其他一些不影響在調查和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的順序的人數。

團結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形式適用於俄羅斯全境。 這表明類別全國所有演員的統一。 這種情況是由一個事實,即刑事訴訟的憲法是在聯邦管轄的區域造成的。 它是按照條款。“O”基本法第71條的。 在此背景下,立法者確定,調查和訴訟程序應在中國共產黨成立專。 這是強制性的在案件的所有參與者。 刑事訴訟形式的統一完全消除,建立區域或地方當局自己的訂單,比聯邦其他的可能性。

義務

該標準指示的情況下,它建立刑事程序形式的參與者的精確和嚴格的性能要求。 這一規定充當調查和訴訟的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既定的規則違反意味著相應的後果。 特別是,在某些事件的過程中獲得的結果,失去了法律的價值。 例如,如果你還沒有提供證據的收集刑事訴訟法形式遵守,該材料將被宣布不予受理。 這反過來,作為取消或上訴的決定變化的基礎。

組件

在按照上面的圖片,可以說的是,刑事訴訟形式是必需的,提供了一種用於單一,通用的程序:

  1. 調查和審判的各個階段的實施。
  2. 生產全案。
  3. 具體行動和決策由授權的機構和官員。
  4. 各方對案件的權利和義務。

後兩項活動的,在本質上,作為執行某些刑事訴訟關係的一種形式。

特異性

刑事訴訟形式的分化是由任務的特殊性引起的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的框架內解決。 活動的特異性出現在既定秩序的複雜性和細節。 由於此案的部分必須確定所有的情況,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提供所採取的行動和決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刑事程序的形式和科目的權利保障,如此緊密的聯繫。 為了確保規定的階段的通過合規性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每個階段涉及生產的一種形式。 這反過來,對應任務的特定階段,並允許已實施或正在早些時候通過的決定和行動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證據是否採納通過觀察收集和相關文件的整理過程中。 的要求,建立違反剝奪材料作廢。 根據殼體的類型刑事訴訟形式可以具有的特徵。 例如,一個特殊的程序,建立了犯罪的自訴,它的主體是未成年人。

理由申請

內容程序的形式通過其納入條件的結構所決定的做出一定的動作。 隨著這套以及進行某些活動的基礎。 在這種情況下的條件,有必要了解下其行使司法和偵查活動的規則。 基地作為解決方案。 他們需要採取解決這些或其他事件。 舉例來說,一個共同的基礎被認為是一種直接的刑事生產。 只有這個決定後,可以開展調查行動 (除犯罪現場)。 理由可以認為和司法制裁。 在某些情況下,他們需要進行調查。

原則

程序的形式充當授權機構和官員的活動實行法治的方式。 情況下激發的條件下,活動的順序由法律嚴格規定。 程序形式的應用是基於以下原則:

  1. 按照道德的要求。 程序的形式有教育意義。
  2. 遵守規定,以保護參與者的權利和利益的情況下。
  3. 程序形狀具有統一性,其中,但是,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其分化之內。
  4. 穩定和嚴格遵守規則作為進行調查,訴訟對案情的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弄清真相。

刑事訴訟法形式的分化

這個問題在科學界極大的興趣,目前。 他是由於兩個因素。 其中之一是關於立法的進一步改進的嘗試和大多數類別的。 這無疑將推動分化程序形式。 據一些作家,相反的做法,其中包括在所有情況下,所有情況下的彙編,是不太可能改善現有的規章制度。 第二個因素,從犯罪訴訟的自由化造成的。 這反過來,通過增加可自由支配和削弱公眾開始引起的。 在實踐中,在調查和審判不同,包括簡化程序的框架,引入無客觀障礙。 在這種分析中涉及到這些問題的研究提供一些作品,充分顯示了作者通常試圖在一般水平分割的刑事訴訟程序的形式。 科學家假設的特殊訂單分配整個工作作為一個整體或其主要部分。 例如,一些研究人員認為,作為一個獨立的類型程序的支持其複雜性的標誌之一 - 的特定特徵的存在執法機構的工作在所有或至少一些過程的階段。 根據這個定位,就可以劃分一般及各種特殊訂單的所有活動。 特殊的規則,例如,包括生產:

  • 涉及未成年人的;
  • 強制醫療措施等應用。

您也可以區分和處理大段(例如,審判或預審)。

法律的實施

在它被執行的形式,是由於相互作用的含量和性質。 該法為每個動作和決定一個特定的順序。 規則是由某些行為的行為,項,文檔特性等執行的序列來定義。 司法和調查行動有自己的品種。 例如,分離的檢查,癲癇發作,搜索,檢查,性能檢查,熟悉與材料等。 程序通過某些決定也不同。 例如,關於提起法律程序的指控,引發的問題,聽證會等等。法律規定的參與形式的組織和個人的過程中分離。 他們可以提交請願書,呼籲認可人士等的決定或行動/無為。

辦公室實施

根據主題組合物的程序的形式被分割。 特別是,該活動進行:

  • 由檢察機關。
  • 法院。
  • 防禦。

該活動在法院和司法形式的控制進行。 檢察機關在實施迫害的權力。 它可以在私人,公共公用或公共政策進行。 此外,法律規定的程序形式的檢察監督。 被控制,特別是活動初步調查機構和調查。 律師,被告/嫌疑人,以及其他行為者履行職責和保護免受迫害的形式行使權利。 應該說,這一活動是目前在立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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