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受託人 - 這是誰? 權利和受託人的職責。 誰可以成為監護人?

對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規定,第三方支持公民誰是不能夠捍衛自己的利益。 特別是,法律規範調整監護權的做法,其下有第三方可以執行監護功能。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適用於未成年的孩子沒有父母。 為了幫助年輕的公民來守護者 - 誰,在一定程度上接管父母的責任人。 該法規定由監護人可以通過他或她的權利和責任任命和批准的規則。

誰是監護人?

衛士功能,可以進行人誰符合法律規範在監護領域的要求。 在此任務中,他可能會有所不同。 作為一項規則,在這樣的狀態,包括利益的培訓,全面保護個人執行的功能基本齊全哪些不能,因為種種原因提供直接的父。 受託人無權自己的責任轉移給其他人,因為它的功能是個人。 這種做法的最常見的應用是誰決定採取左無父母照顧孩子的人的監護人的任命。 該功能與監護,之後還有一個人被任命為受託人一致。

對於誰可以建立監護?

大多數情況下,監護權的做法應適用於誰失去了父母的孩子。 但要考慮兩點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監護只是在還沒有達到15年誰公民建立。 其次,受託人人的生命可能與未成年人父母的任命。 例如,如果出現了,這是允許 的父母剝奪權利, 以及在父親和母親的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 除了 這一點,受託人 和託管人可就成年人的任命。 在這種情況下,它指的是誰一直沒有機會照顧自己和維護自己的權利的人。 這個例子說明,受託人不能被視為父母的替代品。 這些人可能只在國內各領域的關心,照顧和援助條款執行其功能的一部分。

受託人義務

受託人的主要職責是確保正確的教養。 這主要適用於 孩子的監護權。 這個人,誰承擔這樣的責任應該建立可接受的生活條件的家庭。 另外,家長要督促病房,他尋求文化和休閒活動都花在刀刃上的錢。 受託人的職責還包括孩子的及時治療代為保管,並在必要時,在法庭上他的利益的保護。

根據規則,監護人應保證同病房的共存。 這是沒有必要的住所是公寓或房子是未成年人。 常見的情況下,監護人在他們的家搬遷的孩子。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主管可以授予權限和分離。 是誰的人不僅要教育,而是要創造一個繁榮的生活條件 - 但是在這方面要記住,受託人是很重要的。 因此,單獨居住許可,如果病房已經16歲,而且適用於獨立生活。

有材料的義務?

受託人有關於誰是他們的照顧下的人的物質的含量不承擔責任。 所有的現金支出,這是由他們在拘留過程中產生的,應該從病房的經費報銷。 特別是,它可用於退休金,津貼,贍養費,等等。D.如果源材料流入是不存在的,監護機構指定的特約維修津貼。 這個例子說明,受託人 - 它至少不是父母,但誰又能理財信任的面孔的人。 當然,所有費用必須專為維持病房的 - 例如,可以逛街買衣服,食品。 此外,受託人必須到它是如何花錢的監護機構的年度報告。 該報告舉例來說,應該是著名的 收據, 付款收據等文件,確認其預期的目的的費用。

受託人的權利

除了關稅, 民法 賦予護理人員和相當廣泛的權利,然而,也指其直接的功能。 例如,受託人可自行決定賦予病房相關機構的教育和培訓。 它可以是幼兒園,體育場館和學校。 作為受託人的權利允許要求一個病房從誰擁有它沒有合法理由的人的回報。 如果我們談論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他們可以表達同樣侵犯其利益的協議終止。

例如,如果病房已經結束自己的協議,這是違背他或她的權利,受託人可以終止交易。 在這方面,我們必須記住,監護人是被監護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他的法律事務執行。 但在這裡,可以理解的兩個方面。 首先,受託人可僅在病房的利益做出這樣的交易。 其次,所有這些行動必須進行不到位,和同病房的一方一起。

受託人的任命

我們必須說,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和有關組織都必須到那裡的人都得不到適當照顧的情況下,監護報告的事實開始。 例如,當孩子的父母死了。 在那之後的人類狀況的檢查和批准搬遷到孤兒院或兒童之家董事會的決定。 在同一個舞台可以被分配任務給第三方保管。 也就是說,儘管它沒有將是決定兒童保育和教育參與監護人的命運。 孩子們的受託人的情況下登船,例如,可以充分滿足訓練不任命。

誰可以成為受託人?

根據監護的要求,守護功能只能執行成人和能力的公民。 在這種情況下,該列表是相當廣泛和另一種約束。 作為監護人 - 誰是從事兒童教育的人,這樣的活動是不允許人有犯罪記錄,以及有酗酒或吸毒成癮的一種慢性疾病。 此外監護當局不考慮先前從這些活動中排斥或剝奪父母的權利義務受託人申請。

財產保全

儘管監護機構的多數情況下是指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法律規定,以及其他方向,為保護財產。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和託管人,並執行與有需要的人的養育和照顧職責。 財產保全已經是次要功能。 但這並沒有軟化的適當要求 的履行職責的 這種性質的。 所以,如果監護當局將發現的病房或處置不當其重大資產的產權保護任務的性能不足,制定了賠償損失的行為的可能性。

結論

儘管建立監護的艱難過程中,有哪些不總是充分考慮到有關當局因素。 該未成年人的受託人,除了所有確定的要求,必須具備的道德素質,這可能是難以確定的事實。 帶小孩的工作,它涉及教育和關懷,消除了監護人的不道德行為。 不幸的是,並不總是能夠在監護人的階段檢測出這種跡象。 出於這個原因,這方面的立法旨在吸引公民更多地參與誰可以作出不健全家庭的標識作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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