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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及其要素的結構

地方政府是有選擇性的,而根據法律,選擇全民公決,選舉和其他形式的自願公民表達的特定地區的居民。 人口與民選政府一起解決了本地,區域重要性的各種問題。

地方自治制度,這些機構的代表是由直轄市(村莊,村莊,區級中心,城市,區域等)的公民選舉產生的,它是公民,並在當地政府的主要實體和機構本身 - 次要的。 也就是說,如果人民選出的行政村的負責人,他是在公民的意見,無法應付所分配的職責,通過提交任何非法行為觸犯了法律,選民有權要求從官方的帖子刪除並用一個更合適的替代它的權利候選人。

結構 當地的 自治包含以下要素:
·通過市形成的頭部;
•地方行政執行機構;
•控制身體的直轄市;
•其他工作人員的部門,這是在行政法規規定,並有他們在處理當地問題的權威。

強制在這個結構是一個代表性的機構,市和地方行政首長。 關於與這些執法活動的權力和期限,問責制,地方政府的問責制,其他組織問題和問題的日常單位的信息應記錄在直轄市的法規和監管他們。 代表機構的名稱,直轄市的負責人,以及負責行政和管理職能的地方行政人員的頭,將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法律規定,根據當地的傳統,歷史等因素。

地方自治的結構是可以改變的,如果任何改變都在實際市政章程作出。 該變化將生效時,將到期的市政當局代表的任期,這決定了。

地方政府 都在市,從當地的收入獲得資助資金預算。 所有這一切都是在協會的附加條款和其他法律文書,調節地方當局的活動的規定有據可查。

根據現行法律,當地政府結構由由各國人民自己和那些誰當選地方政府選舉的代表組成。 政府當局和國家從事電力機構之間,也有一些相似之處。 而那些和其他人都是當局的代表,由法律,一些權力的賦予,必須出具法律法規,具有約束力,以確保一些強制措施這一業績的權利。 這種相似性是由這些機構代表人民自己的力量的事實來解釋。

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前者的情況下,電力特別是在市政一級行使,而第二個 - 在其所有固有的規模,具體方法狀態水平。

地方自治的結構不僅包括機構本身,還 官員。 此人當選或根據勞動協議(合同)的工作人員有在現場的事項或組織事項,地方當局的活動,行政和管理權力。 官員不相信政府官員。

地方政府的結構由 代表機構 和執行。 代表機構 - 選舉產生的,他們所從事的利益和當地居民的需求的識別和發展,市的進一步發展綱要方式。 正在實施 他們的計劃和執行機構,這都是選舉產生的和永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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