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孩子是18歲(年齡)歲以下的人。 第11章藝術。 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54

法律地位證明人類在世界上的地位。 與所有的成熟獲得新的權利,義務,責任。 他們不僅在成人,但在兒童中。 至少大部分的年齡為18歲,但在那之前的球員有自己的權利。

一個孩子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鎖定在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 此外,兒童權利公約 - 54篇的國際文件sostoyaschiyy。 在他們的基礎上,調節生活,養育孩子的發展。

生活和教育

在藝術。 54 RF IC證實在家庭中的兒童的生命權和受教育權。 因此,國家支持孩子沒有父母。 孩子是誰尚未滿十八歲的人。

孩子們可能知道自己的父母,接受他們的照顧,和他們一起住。 一個例外可能是存在的情況下,矛盾的興趣。 兒童應該由父母撫養長大。 他們必須確保他們的利益,發展,尊重的權利。

如果沒有父母,撫養子女監護和託管的由RF IC的第18章制定的規則的組織。 這些標準在藝術指示。 54。

與父母和其他親屬溝通

孩子們可以與他們的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溝通。 這種建立藝術。 55.即使父母離婚,一個單獨的房間不能在這一權利侵犯。 這一規則也適用於生活在不同國家的情況。 誰碰極端情況下,孩子可能與他們的父母和其他親屬申請。

保護

孩子是十八歲,誰擁有的權益保護的權利歲以下的人。 這是由他們的父母或代行和監護機構負責人,檢察官,法院保證。 未成年人,這是能夠18時,可以行使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國防。

兒童有權受到保護,免受不當行為,父母的權利。 如果侵犯了兒童的利益,包括不遵守父母的責任,未成年人可申請監護。 在14年的表現,可以保護的利益在法庭上。

如果任何人知道孩子的威脅,有必要通知保管和居住的監護機構。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將採取措施在收到這些信息。 諾瑪在藝術指示。 56。

視圖

權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來自於生活的許多不同方面。 孩子有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第57條)。 有時候,未滿18歲的孩子被邀請到法庭出席會議的聽證會。 考慮到孩子,誰擁有10年的觀點。 例外情況包括情況下,當它違背了自己的利益。 有些決策是在孩子10年同意的基礎上作出的監護。

姓名

孩子是誰尚未年滿十八歲,誰擁有命名權和姓(第58條)的人。 這個名字是由父母建立父是由他父親的名字確定。 姓被分配到父。 如果父親和母親是不同的,它是由協議約定。

如果是關於孩子的名字,父母之間沒有協議的,應當由監護人來解決。 在沒有親子關係的分配孩子的母親的名字。

名,改姓

孩子是誰沒有達到十八歲,誰也改變姓名(第59條)權的人。 這條規則是在14年的表現可用。 該過程與父母在護理組織聯合呼籲進行。 選擇所需的名稱和名稱被改變為第二個親本的名稱。

如果母親和父親分離,家長與他們的孩子想給他的名字,被授予這種可能性取決於孩子的利益監護。 另一位家長的觀點是沒有必要的。

如果孩子是非婚生和陪尚未建立的,可允許的名字上母姓的變化。 更改年齡超過10年將只有他同意孩子的名字或姓氏。

產權

未滿18歲的兒童,並擁有產權(第60條)。 他們能夠接受他們的父母和其他親屬的內容。 基金用於未成年人,可以在贍養費,養老金和津貼的形式。 處理他們的父母,在花 撫養,培養和 教育。 贍養費可從納稅人的收入在不超過50%的速度進行傳輸。

一個孩子可能獲得的收入,財產作為禮物,繼承或者買賣交易。 訂單是在第26和民法典的28有效。 但孩子無權佔有父母的財產,以及後者不能處置孩子的財產。 使用由協議允許的。

法定代表人

在RF民法典沒有定義的術語,但在RF IC是罕見的。 但是,在兒童權利保護無處不在。 調查委員會說,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表人。 他們一定要保護他們的利益(第64條)。 如果有異議,該未成年人的代表是由它們之間的監護確定。 法律代表的證明就是出生證明。

在某些情況下,孩子需要監護,例如,與父母的權利被剝奪。 然後指定的代表是在不同的組織權益的倡導者。 有時,孩子們照顧監護下,在必要的時候,解決了孩子以後的生活。

法律地位

除了這樣一個事實:孩子是誰尚未年滿十八歲的人,他有他自己的狀態。 這是由立法規定:

  1. 截至6歲 - 喪失工作能力。
  2. 6-14歲 - 的能力是有限的。
  3. 14-18年 - 部分容量。
  4. 隨著年齡的增長 - 效率。

全部和部分容量是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賠償。 他們有責任照顧兒童的身體和物質條件。 在6-14歲期間是不需要簽署法律文件可用簡單的交易。 允許的操作在民法第28條。

具有14年的兒童權利得到擴大,他們有部分產能,這樣他們就可以:

  • 獲得控制裝置;
  • 保障知識產權;
  • 發行銀行存款;
  • 參與房地產交易。

法律規定,有關法律能力的可能性為16年。 根據民法第21條是由於以下原因:

  • 婚姻;
  • 根據勞動合同工作;
  • 開放自己的業務。

滿負荷生產,或解放,來到監護或法院判決的基礎上。

隨著人必須是一個孩子?

14歲的生活與父母或監護人在未成年的少年。 而在沒有法律代表的 - 在住宅機構的身上。 也許在教育機構治療或逗留期間,一個單獨的房間。 當父母分開。 然後,你需要和平解決未成年人的居住問題。

如果沒有工作來解決,有必要向法院申請。 據藝術。 65家庭法,兒童的意見考慮進去。 如果他已經有14年,他已經決定居住地與父母的許可權。 但RF IC不包括這樣的可能性,民法允許經過16年的獨立住宅。

在離婚

離婚後,夫妻倆必須解決生活和確保兒童的問題。 在實踐中,也有共同監護的情況下,兒童變成與母親和父親住在一起時。 住宅的問題能夠以和平的方式,並在法庭上解決。

自願權限是在RF IC的第65條所規定。 否則,你就必須去法院。 與所有的情況越來越熟悉後,法院決定對孩子的離婚居住。 法院考慮到孩子和家長權利的這種情況下的利益是一致的。

法院考慮到:

  • 家長的個人素質;
  • 時間安排;
  • 財富;
  • 婚姻狀況;
  • 關係;
  • 兄弟姐妹的存在;
  • 健康;
  • 居住的地方;
  • 兒童意見,如果有10歲。

法院住宿選擇,其中最有利的條件將提供給孩子。 每個案件是個別,因為決定是由多種因素的影響。

根據協議

自願協議是對孩子的精神狀態創傷小。 這項權利在藝術供奉。 如圖23所示,RF IC 24。 協議規定,不僅住宿,而且安全成本的順序。

說明文件已是合法的,它是由父母雙方簽字,然後以保證公證。 你需要3份。 法院接收協議的副本。

在沒有父母

當孩子在缺乏父母責任的情況下,拒絕他們是由國家承擔。 對於由RF IC 18-22的頭部建立護理的登記程序。 此類別中確定孩子有監護權,無論父母不在時的原因可能是。

那麼也許:

  • 註冊標記,例如,一個近親;
  • 通過(通過);
  • 寄養家庭;
  • 暫住在該機構。

給收養(收養)更多的好處。 正是這種形式的家庭被認為是獲得最有利的兒童。 那麼孩子的權利必須捍衛自己的新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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