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必要的防衛和極端必要性

必要的國防和 極端必要性 在我國是完全排除任何犯罪行為的原因之一。 反過來,在這些行為意味著解決了明確而現實的危險,可能會損害其受法律保護的關係,這些有針對性的行動。

正當防衛 - 由造成損害的人誰是威脅的來源的手段,從一個危險的侵犯人權和他們的利益,以及社會的權利和利益,國家或其他人絕對合法的保護。 自衛的限度不能被打破。

自衛和其合法性的條件

侵占罪必須:

  • 危害社會。 在這種情況下,它指的是事實,這確實應該是能夠造成傷害的人,國家,社會,等等;
  • 現金。 必要的防衛只能攻擊時是明確的(發病時間)被應用;
  • 有效的。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存在的攻擊是適用 客觀存在的, 而不是在捍衛者的腦海中。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已經採取了明確的假想威脅,造成他人損害,應視為過失造成的傷害。

關於保護:

  • 人們不僅保護自身的利益,但其他人,國家和社會也利益;
  • 自衛意味著只有傷害攻擊者。 第三方不應該遭受;
  • 只能是及時的保護;
  • 自衛也有其局限性。 他們的違規是不可接受的。

在這裡,過剩是指故意行為,不對應於特定的侵權性質的危險程度。 通過超過不包括一個人因致力於意想不到的突擊行動,危險程度,以及它的無法確定的性質。

除了自衛,它涉及到的是排除犯罪的情況。

在極端需要了解的特殊情況,其中一人為了防止真實生命危險損害的利益和權利,保護 受刑法。

根據該極端必要的行為是合法的條件,可分為相關的那些真正的風險和那些與它的保護。

適用於危害的條件:

  • 危險源包括 自然災害, 動物的危險行為,甚至人類,疾病,車輛和機械的故障等。 在這種情況下,該列表是相當廣泛;
  • 危險必須直接威脅的對象 - 即以現金;
  • 它必須是有效的;
  • 極端必要的行為可製成只有當沒有其它消除危險明顯的機遇。

從危險的防護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保護必然有一個明確的目標 - 也就是說,它應該被用來確保沒有發生更加令人不快的後果;
  • 保護只能是及時的;
  • 極端必要的限度不應超過。

超出這些限制也承認,不符合的性質和出現的威脅的嚴重程度相一致的危害。

這是必要的和必要的防禦排除犯罪。 這主要是指 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能證明損害的實行是有意只發生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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