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戰鬥 - 這是誰? 誰是戰鬥員,什麼是它的國際地位?

從前在歐洲一次被對手的軍隊製作融合的開放領域和決定的問題,即誰主管,其境內從事其他政治“的對決。” 不過,雖然許多船長聘請所謂ruterov誰劫殺人沒有任何規則,而騎士是假想無辜的。 因此,問題已經提出關於誰可以在武裝衝突正義鬥爭,因為這些人需要被調用。 所以說,“戰鬥員”出現了。 這個詞來源於我們從法國,那又意味著誰是直接參與在他們手中武器的任何衝突的人。

誰是戰鬥員

這樣的人一直都存在,但特殊法律地位獲得相對較近。 這件事發生在上個世紀初,在1907年,當它通過了所謂的四海牙公約。 在這個荷蘭城市,在那裡,根據傳統,涉及的國際重要性的許多問題,特別會議舉行。

其結果是,相當一個漫長而激烈的辯論,參與者彼此之間商定由交戰部隊的士兵可以以特殊的方式被稱為標準。 因此,根據國際法戰鬥人員 - 是參與武裝衝突的人,卻是從誰使用暴力手段與其他組明顯不同。

細節和差異

當然,對於這種類型的戰鬥兵的是官方的。 但是,隨著軍事行動的開展不僅受到正規軍,但有時各種民兵組織的,它決定了戰鬥的他們。 對於這個志願團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 首先,他們必須有一個首席誰是負責他們的行動。 他們必須有一定的識別標誌或形式,其中很清楚,這是戰士,而不是平民。 而這些人都戴上了武器公開。 此外,他們還必須遵守 人道主義法 在軍事行動中的行為,以及定期的軍事。

依靠戰鬥

順便說一句,這種“認可戰士”的數量可以進入和誰曾拿起武器,因為敵人的軍隊突然入侵,如果正規軍沒有設法保衛這片領土和平民都留下了他們單位那裡。 但是,他們必須滿足所有上述標準。 然而,這也成為第一項議定書1948年日內瓦公約的成員國,公民沒有戴特殊標誌。 然而,其他要求,包括武器攜帶開放,向對側知道跟誰拍,依然存在。 這意味著戰鬥 - 誰主動暴露自己的被受傷或死亡的危險的人。 在被敵人俘獲的情況下,他有權戰俘身份。 而對付它有分別。

如果我們談論的是軍事飛行員,他們被禁止,如果他們從被擊落的飛機降落跳傘來拍攝,那麼他們應該被要求投降。

特權和無特權的戰鬥

而對抗事實上,法律上的某些群體的人可能不符合海牙公約的標準:根據以下不同類型的戰鬥機之間的區別。 例如,如果戰士或民兵槍殺囚犯,整理過的傷員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人道主義法。 此外,間諜,僱傭兵,誰不屬於上述類別中是沒有特權的戰鬥人員。 國際法 規定,在懷疑的情況下,作為旨在戰鬥屬於個人,它最初包含在戰俘,然後決定特別法庭的命運。

有什麼可以期待一個戰鬥?

這取決於很多因素。 附加議定書 的日內瓦公約 1977提供了戰鬥的戰鬥雙方的狀態,即使權力或權威沒有正式交戰各方的認可。 對於大多數戰士負責任的國家,或至少他的命令。 這讓他殺死,並開槍殺人的權利,但它並沒有命令他違反戰爭和人權法律的權利。

戰鬥最近呼籲不僅是參加 一場國際衝突, 而且好戰和叛逆的手的代表,如果我們談論的是一個國家的內部問題。 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符合法律標準。 而對於非特權戰鬥,他們是由第三和第四日內瓦公約的保護。 他們應該期待公平正義。

誰是非戰鬥人員

流行的看法相反,它不僅是平民和平民。 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 - 首先是,人誰是在軍隊(不是那麼重要,定期或志願者)之間的區別,而不是戰鬥本身。 這些人可以服務於軍隊,是記者,律師,神職人員,但在敵對行動中沒有參加。 他們被允許使用武器自衛。 因此, 國際人道法 禁止使他們的目標採取軍事行動,除非當他們自己也開始加入戰鬥,失去身份的情況下。 如果他們被拘留,他們不是戰俘。 他們殺人是對人權的罪行。

對於非戰鬥人員也有人誰是法律上的戰士,但沒有參加戰鬥。 所有尚未批准遵守人道主義法條約,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所有必要的國家有義務,至少,不是折磨,不是羞辱自己的尊嚴,而不是劫持人質等非戰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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