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日本的憲法是不作任何修改基本法

現代日本的憲法是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的結果。 日本基本法的主要特點是,在其存在的整個歷史它不是由單一的修正。 以通過該文件之前擔任所謂的國家meydziyskaya憲法。 本文將給出兩個文件的規定進行比較。

日本1889年的憲法

Meydziyskuyu憲法頒布於1889年,並於1890年生效。 其主要條款如下:

  • 主權屬於皇帝;
  • 所有 種類的權力 是皇帝的管轄範圍;
  • 授予日本天皇的權利和自由;
  • 每個規則是伴隨著冗餘法;
  • 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補充皇帝的至高無上的權威。

日本憲法的名稱是皇帝和自由民主力量之間的妥協。 這一基本法律的適用取決於特定的歷史條件。 因此,在20世紀初的體質有助於創造 一個議會君主制。 但1929年以後,日本加緊軍事結構,其中顯著改變所描述的憲法解釋。

日本1947年憲法

日本,這已經是其在二戰中戰敗的結果投降後不久,就開始通過一項新的基本法律,它的盟國(美國,英國,中國和蘇聯)的控制下通過的準備。 他們的主要需求是,日本政府以消除擴散的一切障礙 的民主原則。

因此,日本的現行憲法是基於三個原則:

  • 人民主權;
  • 和平(戰爭放棄);
  • 尊重基本人權。

這些準則都寫在序言國東部的根本規律。 與此同時,日本的憲法辯論引發關於天皇地位的關係和主權原則。 事實上,皇帝並沒有真正的政治權力,並且是日本及其人民的團結的活生生的象徵。 此外,絕對拒絕軍事行動在其他國家的憲法沒有先例。 而此刻有憲法第9條,並在該國自衛隊之間一定的矛盾。 事實上,上述條款沒有得到遵守,因為這個國家擁有一個相當強大的軍隊。

儘管本憲法從未改變,自由民主的力量還是要執行。 大多數修訂建議涉及軍事戰略的日本。 尤其是,日本的防禦力請求呼叫軍隊開放。 此外,皇帝的計劃不僅是一個象徵,而是作為國家元首的位置。 同樣重要的是佔據皇帝一職的機會,為婦女。 據律師應該擴大人權。 這是指隱私權,正確的 榮譽和尊嚴, 以及接收信息。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