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施工

未完成建築的對象:註冊的一般概念和特點

未完成建設的目的是要求投資初期資本的結構。 隨後,使用這樣的結構應該會產生收入。 但是,它必須向非國有的所有者註冊,他們有機會完成施工。 物體牢固地附著在其所在的區域上,並將其轉移到另一個地方而不破壞其元件是不可能的。

原則上,任何尚未完成的對像都可以稱為未完成。 對於這一類,也可以指構造罐頭的結構。 由於所有權僅在施工完成後生效,為了完成未完工建設的對象,有必要執行若干程序。 首先,購買這種結構的可能性取決於誰會賣掉它。 收購程序在立法中規定。

未完成建設的對象可以轉讓給抵押,並與結構所在的土地一起轉移。 然而,為了實現這一點,有必要獲得一個承認ONS所有權的法院裁決。

為了登記未完工建設的對象,有必要收集一些文件:證明業主有權利對場址和結構的證明; 許可建立建築物; 文件,其中包含設計的完整描述; 項目建設預算。

如果進行工作的土地不是申請人的財產,但他有權無限制使用,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確認證明文件的文件。 當然,為了完成未完成建設的對象,你必須提交其他文件:停止工作或保護結構的行為; 地籍地籍 計劃 ; 確認參與共同施工的合同(如果基於它的架設)。

還有必要提交投資建設資金數量的報告。 基本上所有文件必須由開發商提供給註冊機構。 如果他自費進行所有的工作,你應該提供一個證明書,說明所有者獨立建造建築物。

未完成工程的登記是根據提交給登記機關的文件一式兩份進行的。 您可以攜帶由公證人認證的副本,而不是原件。 必須記住,有一個時間限制,在此期間有必要提交所有的論文。 另外,國家確定了一個應該進行登記的一段時間。

如果在這樣的建築開發商設計完畢後,您必須通知國家當局將對統一登記冊進行更改。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必須重新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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