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律和權利濫用原則:理論方面

法律的原則 - 確定立法的發展的主要方向的基本依據。 在實際應用中,它們是一種社會和法律制度,這是由該公司形成的運動規律之間的橋樑。 這是原則,最終適應的法律制度 ,以社會生活的現實。

法律原則分為普通法,跨部門和部門。 每個組包含反映權到適當的水平內容的原則。 對於一般的法律問題:

- 法律,聲稱社會關係的所有其他洞穴監管的法律的普遍有效性的規則;

- 罪刑法定原則, 提供國家必須清楚,並闡明你的限制,以消除他們的主觀匹配任何人的可能性;

- 所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明,儘管在政治,社會和經濟狀況不同,公民和國家機關本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共同責任的原則,是指國家自身承擔保證義務 的個人自由, 但一個人需要有責任遵守法律規定的一般規則;

- 在罪惡的存在承擔責任的原則是,如果它是通過法定程序證明責任只能介入。

行業間原則反映在普通法或各分支機構之間的邏輯和有意義的聯繫,包含在幾個相關領域。

行業準則反映了法律在某個特定領域的內容的本地特定功能。

如圖所示執法,平衡利益,平衡狀態,“中庸”的經驗 - 這是理想的情況下,在其右邊的原則,提供同樣的機會來觀察關係中所涉及的對象的利益。 通則規定,任何偏差已經表達並表徵積極或消極。 偏差可能取決於雙方的參與和客觀原因的意願。 了一種對理想狀態的法律解決“偏差”的行為的權利,這是完全依賴於意志和有參與主體的關係虐待,這完全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規則的字面解釋,出線法律的濫用,導致了立法者不會導致任何形式的至少一個指示性清單的結論,而只是表明權利的濫用會發生“以不同的形式。” 就其本身而言,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部門,原則尤其是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這一規定的狹隘邏輯面對科學家和執法問題:權濫用- 這是一種犯罪行為 或不?

在法學界沒有形成對濫用權利的自然觀統一點,答案是否是合法的歸因於它的犯罪與否的問題,保持打開狀態。 這並不反映基本原則和權利,其中包括法治,法治,個人的共同責任和國家,平等,有罪的存在。 有關於這個問題,並在法律理論沒有達成共識。

俄羅斯研究人員A.謝爾蓋耶夫和T.捷列先科認為是惡意權當一種虐待 談判, 但一般違反信託交易對手-一種特殊類型的罪行。 資質濫用這種觀點還支持AV 狼,指的是如何法的原則進行解釋。

類似的位置保持和OA 柱廊,治療濫用為犯罪,並確定四個條件,讓他以這種方式晉級:

- 行為的違法性;

- 建立損害(損害);

- 不法行為的因果關係成熟的傷害;

- 酒濫用的合適人選。

一些研究人員進行分類 濫用權利 (急彎),作為“某種罪行”,其中,但是,不涉及責任的措施的應用,但它允許我們通過法院來表徵權利的濫用是拒絕的後果,以保護的權利。 其他人則權作為犯罪濫用的關鍵,認為該行為濫用 的主體權利 通過的主觀權利的法律規定給他的領域。 其中一個在這個觀點的辯護的論點:如果沒有虐待的權利義務細膩且只受拒絕司法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保護,如否認被認為是犯罪的直接制裁,但制裁它是從法律的最常見的設計規則的角度來理解:如果有一個假設,它的意思是制裁,這不符合含有法律原則的內容。 也有法律的濫用的中間處理是不可能歸因要么進攻或合法的行為。

濫用各種辦法為犯罪行為,同時,允許每個評估的積極和消極的一面。 如果法律超越法律的框架內,責任到實體的特殊規則適用這些法律後果,如果沒有統一的超越規範的法律和法院合格充當的權利的濫用,然後測量施加到濫用法律,是司法的拒絕保護。

同樣重要的是,這樣的失敗 - 這是在建立這一事實,濫用法律的唯一的法律後果。 實際上,這意味著其他影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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