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治:思想和基本原則的歷史

“法律狀態”的概念 - 一組的想法,概念,理論和信念在其中,一方面是,迄今為止,體現憲政最突出的基礎。

另一方面 - 法律狀態是正確的想法,它是一個載體,在哪個方向州政治活動的主體的發展方向。 這就是為什麼,在今天的世界上有在他們的注視沒有法律狀態,儘管許多記錄在其憲法提供的。 你不能說,現在這個國家已建成一個法治國家,因此是一個真正的,但這 - 沒有。 法律的國家被認為是一個公開,合法和負責任宣布其發展路徑,包括法律和真正體現在日常活動中這句話的規則的基本原則。

而在一個和在其他情況下,法治表達人類對自由的渴望永恆,擺脫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微觀的,建議個人自由和人權的必要性。

法律原則的規則是基於這樣的事實,這是在他們的活動,法律限制相對於人類狀態的理解和接受。 人們認識到,在國家一切權力的唯一和最終來源是公民,因此,法治國家有義務服從他的意志。

現代政治和法律科學以下法治的原則通話做法:

- 形成和民間社會的發達形式存在;

- 法律極限狀態了一系列關於人的活動;

- 識別思想個人主義的,因為每個不可分割的思想,個人為自己的福祉的個人責任提供自由;

- 在對國家權威的人權規則的立法設計法律平等的保障;

- 認識到普遍性和ravnorasprostranennosti所有公民和國家本身的屬性的權利;

-承認人民主權的優先級狀態的主權 ;

-一個真正的三權分立的國家,在保持政治體制的完整性和當局為人民憲法允許的範圍內的利益的行動的統一;

-承認的原則 自由的限制 ,只有當它侵犯了他人的自由。

個人與憲法確定的當局之間的關係。

法治,因為正確的觀念,形成了很長一段時間的人對自由,權力和古時開發狀態的最早表述的基礎上。 關於單和堅不可摧法的威力,他在6日說。 BC 希臘國王重整梭倫。 奇偶校驗和在他的著作中,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提到人權和國家法律互動的原則。 從概念上講,作為一個完整的理論,特點和規律的基本規則的原則,在18配製 - 19世紀自由主義的早期理論家的著作。 卡爾·韋爾克和R.·馮·莫爾在19世紀中葉 - 最後,在它的意義,“法律狀態”的定義已在律師在德國的工作確立了自己。

法治是在不斷的發展,又那麼固定狀態的“法律地位”為opredelnie幾乎是不可能的,依據不斷提高政法系統的工作原理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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