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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委會

在人們的社會組織的第一種形式 的原始時代的 系統是部落社會。 血親該協會誰住在同一地區,並且一直從事一般的經濟行為。 它的特點是團結和其所有成員的團結。 為了共同的利益工作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集體的財產。 但是,隨著畜牧業的勞動力和農業部門的分裂過程的同時,出現了剩餘產品。 這導致家族家庭的分裂。 集體所有製開始就重新分配部分的家庭之間。 這導致出現 私有財產, 加速了通用的,折疊的鄰里社區中家庭紐帶不再是最重要的分解。

社區居委會(也叫農村,領土或農民) - 一個人類居住,但不與血緣關係,但它們佔據被集體處理有限的區域。 家庭的社會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對社會財產的一部分。

人們一起工作更長的時間。 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土地,耕作,農具,牲畜的情節。 但是,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等)上還是有公有財產。

社區居委會已經發展成為包含在本公司作為下級元素,只有公共職能的一小部分的組織:工作經驗的積累,任期規定,自組織,傳統的保存,崇拜,等等。 人們不再是類存在物,屬於社會上產生了廣泛的含義; 他們成為自由。

根據私人和集體的特定組合開始站亞洲,古董和德國社區居委會。

東斯拉夫人 轉移到鄰近社區於公元7世紀。 她保持了很長一段時間,因為這一措施所採取的當局。 社區阻礙了農民的廢墟。 土地重新分配的做法給予窮人有機會得到一個網站,主要是為了自己的施肥富裕的鄰居。 袍澤被迫富裕的農民納稅為貧困村民。 此外,有一個強制旋轉,不要讓富裕起來耕種自己的關注迫使鄰居。

所有這些都制約了農民的分層的自然過程:有些人可能不致富,其他 - 完全毀了。 然而,社區居委會無法改變發展的客觀規律。 她只能暫時延緩農民社會的分解。

但從農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它的存在也一直是負的現象。 到了19世紀中葉就必須改變一些東西。 廢除農奴制是第有力地打擊了社區。 允許農民依法進入許可 合同,協議 及其他義務。 從依賴中解脫出來被允許齊名的貿易休息,開工廠,記錄在店,從事工藝品等 但即使是現在當局還沒有準備好,為社會的完全消除。

這是稅收徵收的一種手段,保持農民在農村,沒有讓他們有機會進入這座城市。 當局還認為,需要在農村社區,並防止農民,誰就能成為一個“瘟疫proletarianizers”能夠成為對政權構成威脅的毀滅。 因此,在俄羅斯這樣一個社區已經存在比它可能在它不會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人為地擴張受限情況更長的時間。 最後,被淘汰只是在20世紀,作為一個結果 斯托雷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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