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民法,第322)的情況下,當它是由合同提供或有義務不可分割對象合法成立。 它也發生在與所述多個參加者的參與。 幾個債務人的連帶責任被認為是這樣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在民法中提到的義務可能適用於參加合夥, 有限責任公司。 也有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並根據合同的債務人,JSC的按照公司登記前形成的債務的創始人,形成了在重組的過程中,當在案件法定代表人是無法確定的合法繼承人。 此外,它適用於誰共同造成傷害的受害者,以及在其他一些情況下的人員。

連帶責任給予貸款人分別要求的義務或所有債務人履行,或者他們每個人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需要的全部債務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債權人沒有收到滿足債務人之一的要求,他可以提出索賠給其他成員。 因此,債務人有義務保持,直到那一刻,當要求得不到滿足完全。 貸款人建立提出申索的程序。

如果連帶責任是由債務人之一,與其他成員的義務被完全去除。 的人,誰執行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報稅權(追索權)要求通過扣除其份額將等份其他債務人。 在這種情況下,剩下的人的責任,應不被視為團結和公平。

如果債務人的人會不支付的比重下降就可以了(因破產,例如),它同樣應其餘參與者之間的分歧,包括誰執行的義務之一。

從有義務之一上述停止,並連帶賠償責任抵消備案反訴的規定。

損害賠償責任只適用於致使者。 在保險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履行一定的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它也並不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包括集體和個人)不被認為是人造成損害。 在這一點上,沒有共同並為其承擔連帶責任。 他們也不承擔保險金的落實責任,保險的一部分,他們不是法人實體,是必需的。 連帶責任的GC在共同註冊的情況下簡稱。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承擔任何 賠償金, 以及為保險報銷。

最常見的各種形式的連帶責任被認為是“被動責任”。 它發生幾個債務人之間。 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形式的私人保安。 事實上,這意味著滿足他們的要求債權人的機會增加。 這主要是由於這樣的事實,它可以指任何債務人,而在需要全額支付債務。

被動的義務可以在合同的形式訂立該協議的基礎上產生的。

不同形式的連帶保證人往往發生在民法。 在貿易關係往往有該法案規定的義務的行使,也有所謂的“不可分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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