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繼承和其物種拒絕

繼承並不總是帶來好處他們的繼承人。 有時,由於它的分裂可能破壞家庭成員的關係,和任何人繼承根本就不需要。 在這種情況下,擺脫這種局面的最簡單的方法是繼承的拒絕。

公證執業有三種類型的這類故障的:

- 拒絕支持一個或幾個繼承人的;

- 簡單(無條件的)拒絕;

- “沉默”的失敗。

接受和拒絕繼承的,除了沉默拒絕在任何公證的由公共和私有的(前提是他有權進行繼承的情況下)。 如果這樣的文件是在公證處或私人公證員,它設立了一個世襲的事情,那麼它註冊以簡單的方式,並連接到遺傳性原因。

如果由於某種客觀原因拒絕修復公證處,從而揭開了遺傳性的東西是不可能的,那麼在任何公證處通過把文本證明這樣的文件下發。 公證 放棄在的地方直接打開繼承訴訟。

“沉默”的拒絕是指未轉化成建立的遺傳病例公證。 這是可能的,只有繼承人沒有居住或在死者居住的地方沒有註冊,他居然接受繼承。

對於非遺傳特性立法者設定限制:你不能放棄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或放棄的條件。

當進行非繼承財產未能說明對誰有利豁免發出繼承人的任何指示的必要條件,因為這可能影響股份分配財產。

例如,死者的繼承人是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 女兒還沒有計劃將該處房產,並繪製了拒絕繼承的份額。 如果女兒準備贊成兄弟之一的拒絕,其份額將添加到他的份額,和一個弟弟將繼承財產的1/3,第二個有利於人拒絕的 - 半。 如果拒絕簽發無繼承人一個女兒(無條件豁免),其份額將分佈在兄弟之間的平等,而且每次都會收到½份額。

法律規定了兩個理由繼承的拒絕:依法並根據意願。 而且一個並不排除其他。 所以,如果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他可以依法繼承一個共同的基礎上所有的財產,與其他繼承人一起。 如果這樣的繼承人出具的放棄 依法繼承, 它只會繼承留給他的財產。

接受繼承或者放棄它,你立遺囑人的死亡日期不能晚於六個月。 應該記住的是,如果繼承的接受和發出的聲明可能隨時取消,收回繼承的拒絕不能拿回來或取消。

有一些情況時,繼承的屬性成為繼承人的自動即使沒有追索權的財產(實際決定)為建立遺傳性病例公證。 如果你沒有在六個月內申請,然後放棄這筆遺產將只能通過法院,這將需要證明的正當理由存在通過一個為期六個月。

在有些情況下,雖然十分罕見,當遺產繼承人拒絕所有或他們不這樣做。 然後,財產的命運決定的狀態,或者說,行政和領土單位,識別財產歸還。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