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是否有可能解僱懷孕的女人?

很多時候,準媽媽面臨著失去工作,這是對前景的問題,留下沒有所有的好處和資歷。 特別是,如果用人單位是言而無信,他不說話的法律,或某些某些法律,他可以規避或簡單地忽略。 孕婦解僱的早期情況非常頻繁,但今天女性都知道自己的權利,他們正在爭取中,此外,成功衛冕!

如果雇主要解僱懷孕

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根據勞動法和文章編號261,這就是所謂的“保證孕婦和有子女的婦女,終止勞動合同”,其中明確規定,與用人單位的要求孕婦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可能的,除非這樣的情況下,該組織的徹底消除。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懷孕期間立即過期,女性需要寫一份聲明,將被告知,她想續訂。 根據這篇文章的勞動法,在發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懷孕期間屆滿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在後者的請求延長合同的期限涉及的法律權利離開,這是專為懷孕和分娩前。

如果被迫寫自己的意願的聲明

有時有困難的情況下,當管理使得編寫 一個孕婦, 她問她隨意解僱聲明。 否則雇主威脅要解僱一個女人或對未履行工作職責,或由於其他類似的侵權行為。

為了說服老闆孕婦可以使用的勞動法,那裡是為所有被解僱的可能原因一長串的文章編號81。 這是沒有必要害怕,因為在應對這樣的疏忽管理,可以吸引所有的勞動法,這是是不可能的依據相同的文章編號,261 孕婦解僱 在文章編號81.唯一提供的所有原因,可以讓你的上司,是剝奪懷孕的保費,津貼,工資的一部分。

如果你要解僱懷孕,位於緩刑

在 孕婦, 誰是試用期,也有保護作用。 不管了,她懷孕她有一份工作或在試用期內發生在懷孕前。 根據勞動法和文章編號70,“申請工作時測試”,這是所謂的,用人單位無權解僱“在狀態”,申請一個固定的工作時,通過測試的女人。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解僱一名孕婦作為誰沒有通過一個 試用期。 而當管理已收到你的“有趣的位置”的消息並不確切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不承擔任何懷孕工作

根據勞動法和貨號170禁止否認懷孕婦女在工作,如果它除了規定不再有任何動機。 這種規則通常由雇主蔑視法律。 事實上,要實現它的實現是非常困難的,幾乎是不可能的。 儘管拒絕甚至在法庭上爭議的,用人單位總是會找到它的理由的藉口 - 這是不是與懷孕潛能的員工有關。 一個原因可能是任何“沒有空缺”或“未達到資格。” 但是不要忘記,法律規定刑事處罰失敗-高達500最低工資的罰款,拒絕孕婦的就業(以及其 非法解僱)。 但是,坦率地說,如果用人單被帶到刑事責任,在實踐中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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