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 自由是自由......公民。 法律和自由

定義自由的理念,始終之中引起律師,哲學家,歷史學家,哲學家和作家很多爭論。 因此有三種解釋:每天(歷史),哲學和法律。 此外,也不可能考慮在特定的背景下,這個概念。

歷史自由的概念

曼其存在的整個時期,從某事或某人或某事渴望解放。 這是由於這樣的事實,人們對環境的依賴,無論是性質或狀態的效果,被認為是生活空間上的限制,任何方式導致解放。 科學家定義基本自由的技術和政治進步的主要因素。 在歷史學家的自由的理解 - 從壓迫解放和衝擊過去的過程。 即使荷馬也理解生活在故土時,發現是任何人都無法排除。 柏拉圖是出現在意志爭創更好的好,而不是自己從社會分離。 在他的思考,他定義了最大的自由 - 友誼。 在反對這個定義亞里士多德的青睞,說明該人 - 這個數字表徵範圍可供選擇,不像其他生物。

在對自由的中世紀的意見,使新的轉機,和意志是被理解為某種上帝賦予的。 而這樣的神學的圖案可以在整個大部分時期被跟踪。 日落時分,中世紀的作品 瑪蒂娜Lyutera 連續放法,權利和自由。

文藝復興時期的特點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轉彎,那就是,自由 - 是專注於自己,罪惡的救贖和接近上帝的可能性的承諾。 由新時代在我們的概念定義的歷史結束已經蔓延現代意義上的,即,作為缺乏人的意志的限制,以正確的選擇。

自由的哲學概念

了解自由的理念是從歷史學家的看法幾乎沒有什麼不同。 但是,德謨克利特認為,法律 - 這是一個糟糕的發明,聰明的男人應該自由自在的生活,不服從法律。 這個定義,而是有實際的負載,並獲取功能無政府狀態比自由的真正定義。 但是無政府狀態在本質上是為國家和每一個社會的破壞性。 斯賓諾莎解釋為不服從,並拒絕按照上帝的,因為事實上,虔誠,謙卑的人認為是負擔法律要求住的濫用。 反過來,黑格爾稍晚表示理解和確定的自由 - 是從州內的限制和故障解放一個抽象的願望。 但特別是在概念的理念起源於它的外觀和institutalizatsii的時期。 對於這個時期的特點是從來看自然法理論的角度自由的理解,根據其所有的人都是原本並專門,那麼這個理論形成的民事法律羅馬法的基礎。 古代哲學家清醒地意識到什麼的自由,它不能是無限的。 德國古典哲學的統一代表,然後形成了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基礎的這種認識。 主觀方面理解基本自由的人的心靈創造的,以響應相同的虛擬極限。 從 康德哲學 可以區分有局限性的客觀的一面,但通過立法的形式狀態。 作為哲學理解的結果是,以確保自由 - 是什麼逃避任何限制,心靈的界限或法律的詞,但是否有沒有邊界和渴望的意願。

法律自由的形成

如前所述,對於“法律自由”概念的基礎上鋪設的哲學意義的一部分。 雖然 自然法理論 ,並呼籲所有平等的,但任何國家的憲法約束,並概述了各種刑法的邊界。

人權

人權自由的定義的概念,以及解釋是密不可分與理論聯繫 的自然法則。 在固定在國際和國家法律文書人權的社會關係的甦醒。 基本因素是民主權利和自由。 憲法保證的權利,但如果立法在某種程度上違反了自然權利,尊嚴,自由,民主的社會轉變成一個極權專制或。

其中第一個文件,組織和實現人權一直是1766年的宣言,這後來演變成 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 過了一會兒,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它是在1789年推出的人權宣言。
總結並結合所有的基本自由和權利,聯合國大會宣布通用 人權宣言。 在法律所規定為公民的權利的任何狀態增益值的人權。

公民權利

設置的任何法律文件中所載的規定,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其管轄範圍延伸到所有居民,並保證一國的憲法保護。 憲法應保證人身不可侵犯,言論和表達和公民保護的自由權,甚至以外的國家。 這些權利是普遍的,因為它的高發病率和影響在生活的現階段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

人權和公民權利的差異

公民權利是人權,一直是時間古老的測試,但有一個沉重的區別:人權 - 這是從出生,以及自然權利賦予,而公民的權利是按照法律的分配一定年齡的成就,他們可能會隨時間而改變。 人權和公民權利 - 是任何社會和現代國家的基礎。 他們不能被取消或單個人的心血來潮或統治精英的利益發生急劇變化。

言論自由的法律依據

人在任何領域趨於意志,在許多方面活動的獨立性與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社會的鞏固的形式有關。 自由主義不能證明文中陳述,誹謗和敵視暴力,雖然言論自由 - 這是一個固有的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 許多國家試圖調節言論自由,以防止基於宗教原因,這可能會導致暴力和仇恨種族衝突和仇恨。 原則,確保這種必須由憲法固定的獨立性,但並沒有導致剛性審查的外觀,侵犯種族或社會少數群體的權利。 它可能看起來,這些陳述相互矛盾,以及如何表達自由,可以調節和控制。 但民主國家有義務保持平衡,保護並不允許這樣意味著該國境內恐嚇,暴力和仇恨的語句。

宗教自由的憲法權利

在當今世界語句的獨立性是不歧視原則分不開基於宗教理由包括宗教的自主選擇權。 您可以參考自己和教教派連同其他或單獨,或無神論者。 這項權利意味著自由來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分發基於自己的信念的能力和行為。 但由於缺乏限制可能損害民主國家,隨著近年來有大量的宗教組織和教派誰不僅宣揚自己的想法,而且還危害社會,從事販毒和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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