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刑法第161條第1部分解釋俄羅斯

近年來,據專家介紹,一個相當普遍的 犯罪類型 是搶劫。 罪行的所有細節描述了俄羅斯刑法典,即第161條第1部分,這是更詳細交談。

基本概念

另一個盜竊的財產 - 這是侵犯財產犯罪。 誰犯這種行為,試圖欺詐賦給它理應屬於別人的人。 如果它這樣做,而無需使用對人或這種行為正在發生的暴力行為,但沒有危及受害人的健康,那麼,我們可以自信地說,這是搶劫。

所有的細節包含了第161條第1部分,在俄羅斯刑法典工作。 這是值得記住,有不同 類型的盜竊 財產:盜竊,搶劫和搶劫。 在第一種情況下犯罪的發生不受他人的知識,而不做任何他們傷害自己。 最後一個選項 - 墳墓。 另一物業的收購通過武力攻擊發生,其後果通常是危及生命。 搶劫 - 是所公開的兩個實施例之間的交叉。 關於它公開說,第161條第1部分歸因罪這一類,法律的代表應該是沒有任何疑問的是行為人不希望傷害被害人。 否則,實施的行為,應區別合格。

不重要的細節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每一個盜竊可以被認為是搶劫。 這個定義適用於那些情況下,扣押的財產是開放的。 這是不是在隱藏罪犯並沒有做它偷偷。 一切都應該是在直接擁有者或其他人,誰知道,在他們面前犯了罪,將能夠確認的佔有他人財產的事實的存在。 力可以適用於他們,這是沒有生命危險,但它可以防止攻擊者停止。 此外,還必須記住,在財產被盜的情況下,必須永久分配給肇事者。 也就是說,不能有意向或威脅的問題。 該犯罪必須已經提交。 在這種情況下,該物業已在強盜手中。 它使用它自己的能力。 在第161條第1部分提供了這些情況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中的至少一個,那麼最有可能是不同形式的盜竊。

報償

對於每一個犯罪的法律規定一定的處罰。 它的嚴重程度取決於犯罪的類型。

如果我們談論的搶劫,第161條的俄羅斯刑法典第1部分認為在特定情況下由一個人犯下的行為。 對於他將處於危險之中:

  1. 強制性工作,其持續時間不得超過480小時。
  2. 懲教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時間可長達24個月。
  3. 部分 限制人身自由 2 - 4年。
  4. 逮捕期限不超過6個月。
  5. 強迫勞動或總監禁。 在這種情況下,最長期限為4年。

處罰的具體金額,當然,法院考慮到案件的所有可獲得的材料後確定。 作為一項規則,誰犯了這種行為的公民,應任滿最低期限可能。 它是從最好的意圖做。 法院的目標不僅僅是懲罰有罪,但表現出他的行為是非法的,並創造一個可能的再教育的條件。 然而,這並不總是可能的。

在有些情況

在案發時有時情況徹底改變畫面。 例如,一個人決定佔有他人財產。 他計劃在數名證人,其中他認為他的同夥,或者至少只是旁觀者的存在這樣做。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把失竊說話。 的處罰,如果被判有罪可能面臨罰款或兩年監禁等罪行。 但只要還有人願意用他的意圖干擾,這種情況很快就會改變,盜竊重新歸類於搶劫。

一些律師使用了類似的技術,在相反的方向,以保護他們的客戶。 如果他們成功了,刑法典第1部分的161條被立即轉換成一個溫和的處罰條款158。 如果被告在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庭審中,辯護律師可以解決降低刑罰的輕重問題。 即使在最嚴重的情況下,你可以依靠的最大可能的長期的2/3。

有利的結果

在有些情況下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得出的結論,他們每個人都會更好,如果問題將調解解決的案件。 他們可以在判刑前的任何時間予以公告。 法官可以考慮在這個過程中的主要參與者的共同願望,但沒有義務遵循它。

您還需要考慮到被告的個性。 作為一項規則,它可以是一個公民,誰首先帶來刑事責任,還是他以前嘗試過,但已服滿刑期。 否則,兩者都不雙方協議是沒有問題的。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 在RF UCP第25條的基礎上進行談判與受害人只有輕微或中度的罪行的情況下是可能的。 只有第161條刑法典第1部分可能會被取消,並且如此 - 關閉。 其結果是,罪犯可避免不僅懲罰,也是信念。 對於所有的文件,他將仍然是一個普通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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